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28 16:44 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且纳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深圳市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原则管理,纳入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部门管理、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开展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开展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资金追偿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和资金安全;

  (六)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修订)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履行项目批复或者合同(协议)的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市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三)配合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八条  受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和职业要求履行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在编制年初预算前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年初预算编制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发布。

  目录清单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名称、扶持计划类别或者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主要用途、绩效目标等。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者事项等原因须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如下程序编制预算:

  (一)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提前发布申报指南,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落实资助项目,形成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即可形成支出。

  (二)提请市财政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提交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根据目录清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控制数。

  (三)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控制数,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进一步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应项目,按规定格式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并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应当按照当年度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四)市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并经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后,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对未能落实到项目资金或者难以按序时进度形成支出资金,市财政部门将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统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划、政策和工作措施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领域。

  第十三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奖补、金融引导等多元化的扶持方式实施。对市委、市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方式,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制定(修订)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操作规程应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修订)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配套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申报指南(通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或者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站)对外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管理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园区基地、其他中介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二)属于产业化项目资助的,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申报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清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联合奖惩备忘录清单。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完整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等情况,对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完备的,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对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评审或者核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项目评审或者核查报告并提交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

  (三)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结合项目评审或者核查报告,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无异议的项目提交本部门集体研究决策;

  (四)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的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的资助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

  (五)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编入项目库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六)市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后,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可根据需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者与申报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项目预算明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程序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应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开,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资助标准、申报材料编制要求、业务流程、审批单位、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计划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扶持金额、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事前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专项资金评估检查。若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在项目监管中,若发现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者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视情况收回全部或者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对项目结余的专项资金,验收报告应明确处理意见。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若发现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要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者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者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规定统筹用于亟待支持的领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长效监督机制,对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确保使用绩效。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因自身工作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或者协助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申报单位收回全部拨付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其参与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由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列入本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向市其他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验收或者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落实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列入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11-20

  深人社规〔201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使用监督工作。扶持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和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有关标准,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照规定对资金使

  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市级、省级产业园获得更高等次的,可按新等次给予差额资助。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开园资助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每年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为期5年。补贴期限内,产业园等次发生变化的,按新认定等次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满后获得高一级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运营补贴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资金:

  (一)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

  (二)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

  (三)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四)用于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五)用于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

  (六)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用于园区发展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核发放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资金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未按时报送绩效评估报告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较低的,可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资金或取消资金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未申领开园资助、运营补贴的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6-16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府办规〔2016〕149号)等规定,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知名工业设计奖五大扶持方向。

  第三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直接奖励等。

  第四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以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完善工业设计创新支撑体系,推动深圳工业设计高端化、品牌化和国际化发展,实现工业设计与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等领域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七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扶持的主要方向为: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1.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企业内部独立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

  2.工业设计企业,是指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重点支持在制造业产品研发与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领域和环节的系统设计、功能设计、核心技术和工艺流程设计等方面的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在工业设计领域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重点支持对实现全市工业设计发展目标,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计水平,推进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工业设计活动,以及由社会机构、行业组织提供在工业设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资讯、设计对接、宣传推广、成果展示和高端论坛等服务活动。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重点支持获得国内外各类知名工业设计奖励的项目。

  第八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

  (一)事前资助方式:对拟开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要求提请验收或提交相关活动总结。采取本资助方式的项目如下:

  1.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相应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提升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设计创新能力需要购置的设计软硬件、实验设备(工具)、实验耗材、设计资料(数据),进行测试认证和设计专利申请等费用。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事前类):对由市政府举办或委托行业组织、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给予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举办该重大活动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承办费、宣传费、嘉宾邀请费、设计制作费和资料印刷费等费用,具体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方案为准。

  (二)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实施完成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经专项审计核定真实发生的费用按比例予以资助。采取本资助方式的项目如下:

  1.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对已经取得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核心设计创新成果的应用项目,对其在实现转化应用过程中的费用给予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实施该项目的工程样机制作,以及购置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技术(含设计)引入、专利申请、产品检测、标准认证和成果推广等。

  2.工业设计重大活动(事后类):对由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自行举办、市场化运作、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给予资助,费用范围包括实施该重大活动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嘉宾邀请费、设计制作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三)直接奖励方式:对获得相关国际、国家、省(市)权威机构认定或奖项的工业设计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取本资助方式的项目如下:

  1.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2.知名工业设计奖:对获得相关国际、国家、省(市)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且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项目,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的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300、400、500万元资助。对获得上述三类不同级别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的最高等级认定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资助标准:按不超过经专项审计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项目的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的资助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事前资助类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方案给予资助,可采取事前预拨,事后决算的方式进行;对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的事后资助类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按不超过经专项审计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的资助标准: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奖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操作规程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第十二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申报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的条件。

  类型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

  1.企业内设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2.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工业设计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授权专利10项以上。

  3.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设方案详细、全面、可行。

  4.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5.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类型二:工业设计企业认定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2.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专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条件。

  1.项目以设计为主导,已经取得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核心设计创新成果应用。近两年内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际知名工业设计奖和授权专利10项以上,设计成果知识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2.项目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设计水平在行业领先,具有较高创新性、较好示范作用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提升行业整体设计水平具有重大影响。

  3.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完善的软硬件设施,较强的工业设计实力、成果转化推广能力,高水平的设计创新团队,专业设计人员20名以上,项目首席设计师具有5年以上产品设计开发经验。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项目的条件。

  1.企业从事工业设计服务外包且成立经营3年以上。

  2.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从事工业设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4.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2项以上。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等国际和国内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的条件。

  1.事前资助的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主办单位,有详细的活动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活动规格是全国性或国际性,活动投入200万元以上。

  2.事后资助的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申报单位在业内具有较高认可度,活动对推动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活动投入100万元以上。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的条件。

  从事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单位,近两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Reddot奖、iF奖、IDEA奖、GMARK奖 省长杯奖等国际和国内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各扶持方向具体流程如下:

  1.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

  ①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项目:专项审计—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名单。

  ②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配套项目:根据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2.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分别占综合评分权重50%)—专项审计—确定名单。

  3.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项目:专项审计—定量计分—专家评审(定量计分和专家评分占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70%、30%)—择优确定名单。

  其中,定量计分标准如下:

  ①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收入500万元计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②近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15%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③上年度净利润率达到20%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④上年度劳动生产率达到35万元/人计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人加计1分,最高计15分。

  ⑤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计10分,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计5分(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⑥近3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每项计5分,最高计15分。

  ⑦设立加分项,最高计10分。参与制定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最高计5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最高计5分。

  4.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

  ①事前资助类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活动工作方案及报批流程执行。

  ②事后资助类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确定名单。

  5.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依条件审核,确定名单。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六)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下达文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一)凡属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应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二)凡属事后资助及直接奖励类项目,资金按照申报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中,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工业设计重大活动(事前类)项目应在活动举办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限申请活动经费决算并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市经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018 年1月1日至本操作规程生效前受理的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项目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提供日期 : 2019-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规范技术改造倍增计划若干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编制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对受扶持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项目后评价,办理资金清算与回收等职能范围内的后续工作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确保受扶持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以下扶持方式:

  (一)事后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扶持。

  (二)事中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过程事中)分段拨付(事后拨付)方式予以同步扶持,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扶持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扶持资金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扶持。

  (三)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租赁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计划类别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类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智能化效果及可纳入智能化改造投入清单。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重大项目奖补

  1.扶持方向: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4)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5)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6)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受扶持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且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20%。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投资规模不符合申报条件,受扶持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1.扶持方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贴息。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实际支付利息,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并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

  3.扶持标准:

  (1)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贴息。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4)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5)申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6)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单位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单位对被授权单位控股大于50%)。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1.扶持方向: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3.扶持标准: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4)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投入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扶持1次。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组建项目最高扶持5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根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4)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扶持项目的投入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提升项目单一申报主体最高扶持5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根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扶持;

  (4)国家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内。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国家已拨付资金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单一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工信部资金下达文件和资金到账凭证申请。

  (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实施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已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并开展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3)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最长投入时间自验收批复之日起至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4)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扶持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数据挖掘、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服务;

  4.申报单位应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

  5.申报单位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6.申报单位用于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三)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含平台硬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与购置、测试化验加工、场地、人员、劳务、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等投入,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40%),且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中,已申报类别(一)的单位还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在同一年度内叠加选择类别(二)至(六)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的续报项目除外);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扶持计划,申报单位单个扶持计划同一年度内最多可申报一个项目(奖励项目除外)。不同扶持计划间的项目建设内容不能存在重复。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采取常年受理申报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根据本规程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类别、重点领域、审核流程、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方式分为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申请产业链整合项目的,须由龙头企业牵头与配套企业联合申报。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需审计项目实际投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数据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统计局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交市统计局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局。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扶持标准编制资金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扶持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扶持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扶持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扶持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抽查)和中期检查,需要验收的项目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事中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建设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事中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的自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概况、项目效果、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专项资金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十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提供日期 : 2019-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发展培育,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需要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培训项目各类费用、展会展位费用、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方面的固定资产投入和专业服务支出、管理咨询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预算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二)奖励。对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三)贷款贴保。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担保费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年度项目计划或申报指南确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国家和广东省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配套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承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对其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训或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培训以及市政府要求完成的重大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资助,每人每次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支出。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的实际支出或参训人数。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或省级示范平台(基地)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荣誉称号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八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界定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万-8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四)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上两年度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资助。

  具体支出项目包括: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VI设计(产品或企业的视觉识别系统)等专业服务支出;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3.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资助计划按专家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原则,根据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五)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根据专家评审及主管部门审议结果,确定项目资助等级,A级、B级和C级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咨询费用总额的100%、70%、30%进行调整后,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D级不予资助。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实施效果,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综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经统计部门确认、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初审合格后,经市统计部门复核名单,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资助计划。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批示文件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采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及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2.培训项目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XXXX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3.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将酌减资助额度。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第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挂牌后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其中的2、3、4项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成立时间一年及以上;

  3.纳税及社保缴费情况正常(纳税及社保缴费人数均不能为零);

  4.所申请的展会项目列入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

  5.所申请展位费金额合计达到2万元。

  (四)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小微企业;

  2.企业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企业“专精特新”特征明显,具有较强发展前景或者质量效益同行中具有较强优势,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专精特新”具体指:

  (1)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3)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3.申报项目已实施完成且符合重点支持方向。

  (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配合市统计部门,按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受理通过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和进行专项审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上述程序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0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5-22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集成电路是信息产业的核心,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提升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水平,掌握新一轮全球新兴科技与产业竞争的战略主动,为深圳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决定》(深发〔2018〕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部署,以补短板,扬长板,抢未来,强生态的思路为引领,以产业链协同创新为动力,以整机和系统应用为牵引,更加着力补齐芯片制造业和先进封测业产业链缺失环节,更加聚焦提升芯片设计业能级和技术水平,更加注重前瞻布局第三代半导体,更加努力优化产业生态系统,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将深圳建设成为国内重要的集成电路产业增长极和国际知名的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为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产业规模大幅增长、设计水平和制造工艺水平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创新平台,在重点产品和技术上形成突出的比较优势,支撑和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做大产业规模。集成电路产业能级明显提升,产业结构更加合理,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引擎。到2023年,产业整体销售收入突破2000亿元,设计业销售收入突破1600亿元,制造业及相关环节销售收入达到400亿元。引进和培育10家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

  提升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初步具备全球竞争力,设计水平整体进入全球领军阵营,第三代半导体技术能力对关键应用领域形成有力支撑。到2023年,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一批关键技术转化和批量应用。

  完善产业链条。先进工艺和特色工艺制造生产线完成布局,装备、材料、先进封测等上下游环节配套完善,第三代半导体中试研发和器件生产线建成,带动衬底、外延等环节加速发展,本地产业链配套和协作能力明显提升,产业链竞争力显著增强。

  强化平台服务。建成集成电路集群促进机构,形成一批集成电路产业基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孵化平台,平台服务对产业发展形成强有力支撑。

  完善生态体系。形成具有根植性、共生性和柔韧性的生态网络,发挥应用牵引优势,促进产业链耦合。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合理化、网络化,信息共享、协同创新和产业培育效率进一步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突破短板,补齐芯片制造和先进封测缺失环节。

  引进芯片制造生产线。定位28纳米及以下先进制造工艺和射频、功率、传感器、显示驱动等高端特色工艺,加强与全球集成电路制造龙头企业的合作,投资建设1-2条8-12英寸生产线。

  提升制造企业竞争力。推动现有12英寸生产线产能和技术水平提升。丰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多元化工艺平台。培育一批在细分领域具备竞争力的特色工艺制造企业。

  增强封测、设备和材料环节配套能力。引进和培育先进封测企业,吸引沉积设备、刻蚀设备、光刻胶、大硅片等设备和材料企业及创新团队落户深圳,探索光刻机等高端设备和零部件研发布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福田、宝安、龙华、坪山、光明区政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专栏1  芯片制造补链工程 
先进工艺制造:重点引进12英寸先进工艺生产线。推动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共同研发高性能CPU/GPU/FPGA(中央处理器/图像处理器/现场可编程门阵列)和智能手机SoC芯片。支持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向晶圆级先进封装拓展。 
特色工艺制造:布局建设8-12英寸特色工艺生产线,围绕5G通信、汽车电子、物联网等应用需求,提升本地产能供给水平。支持特色工艺生产线配套建设封测生产线。 
关键设备和材料:支持集成电路用的刻蚀设备、离子注入设备、沉积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可靠性和鲁棒性校验平台等高端设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12英寸硅片、SOI硅片、光刻胶等先进工艺材料研发和产业化。 

  (二)发扬长板,着重提升高端芯片设计业竞争力。

  持续壮大产业规模。发挥龙头企业和平台的带动辐射作用,促进设计企业繁殖和衍生。鼓励设计企业研发和销售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和发展。依托本市整机应用牵引优势,巩固在智能手机、消费电子等领域的市场地位,拓展5G通信、汽车电子、超高清视频等领域市场份额。跟踪培育具有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中小企业,推动企业高质量整合,在细分领域打造1-2家具有显著特色和全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提升设计技术水平。以龙头企业为载体,积极布局用于数据中心和服务器等的高端通用芯片技术研发。依托深圳电子信息产业优势,围绕5G通信、人工智能、智能终端、物联网、汽车电子、超高清视频等高端新兴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强化产品开发能力。支持设计企业联合整机、制造企业共同开发高端芯片。鼓励企业面向前沿设计应用开发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和关键IP(知识产权)核,积极吸引全球领先EDA、IP企业落户,为高端芯片研发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专栏2  高端芯片领航工程 
高端通用芯片:抓住ICT(信息通信技术)融合趋势下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发展趋势,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龙头企业为载体,布局用于数据中心和服务器的高性能CPU、GPU、FPGA等高端通用芯片技术研发。 
5G通信芯片:依托本市在通信领域的基础和优势,结合5G基站、核心网、接入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机遇,发展基带芯片、光通信芯片、功率放大器、滤波器等关键芯片。 
人工智能芯片:抓住人工智能带来的芯片市场机遇,选择人机交互、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发挥系统企业面向用户、了解需求的优势,支持系统厂商建立覆盖应用、算法、芯片的全产业链。 
智能终端芯片:发挥本市在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终端的应用优势,瞄准未来移动智能终端发展趋势,加快推动在应用处理器、触控芯片、指纹识别等领域实现全球领先。 
物联网芯片:结合不同行业应用需求,加快传感器、射频连接芯片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RISC-V等开源指令集芯片在物联网领域的应用。 
汽车电子芯片:开发ADAS(高级驾驶辅助系统)处理芯片、汽车音视频/信息终端芯片、动力控制管理芯片、车身控制芯片等,加快实现汽车智能化和网联化发展。面向新能源汽车,开发电机驱动与控制芯片、功率芯片、电力储存、充放电管理芯片及模块。 
超高清视频芯片:开发面向超高清显示的新型数字电视主控芯片、超高清视频编解码芯片、显示驱动等。加快布局MicroLED(微型发光二极管)、AM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等新型显示技术所需的核心芯片。 

  (三)前瞻布局,加快培育第三代半导体。

  建设中试研发线。面向电力电子、射频通信等器件制造技术需求,加速氮化镓和碳化硅器件制造技术开发、转移扩散、首批次应用,协同牵引上游外延片、衬底、MOCVD(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淀)设备等环节技术能力提升。

  提升生产制造能力。面向5G通信、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高端电源等新兴应用市场,大力引进境内外技术领先的第三代半导体企业,支持其建设射频器件和电力电子器件生产线,并形成配套材料和封装能力。

  加速产品验证应用。鼓励通信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源系统等领域企业推广试用第三代半导体产品,提升系统和整机产品的竞争力。支持应用企业与境内外技术领先的器件企业合作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示范应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福田、南山、龙华、坪山区政府)

专栏3  第三代半导体培育工程 
射频通信器件:布局建设6英寸GaN(氮化镓)射频器件生产线,产品工作频段覆盖至毫米波。配套布局面向高频大功率应用的射频封装技术。 
电力电子器件:布局建设基于SBD(肖特基势垒二极管)和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工艺的6英寸SiC(碳化硅)生产线;重点突破SiC MOSFET器件的制造技术。布局建设基于HEMT(高电子迁移率晶体管)工艺的6-8英寸Si(硅)基GaN生产线。配套布局电力电子器件封装生产线,包括面向工业应用的功率模块封装和消费电子应用的分立器件封装。 
衬底和外延片材料:布局4-6英寸高纯半绝缘SiC衬底和n型SiC衬底、2―4英寸GaN衬底、4-6英寸SiC外延片、4-6英寸SiC基GaN外延片、8英寸Si基GaN外延片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项目。  重点引进第三代半导体射频通信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器件的设计、制造、材料龙头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团队。 

  (四)夯实基础,推进核心关键技术突破。

  重点突破核心关键技术。结合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集中突破14纳米、10纳米及以下节点芯片制造、先进晶圆级封装、硅光电子制造、高端MEMS(微机电系统)传感器制造、CPU/GPU/FPGA等高端通用芯片设计、人工智能芯片设计、高端电源管理芯片设计、5G通信中高频器件设计和制造、EDA/IP核、超高清图像传感器制造、高端光刻机和关键零部件、GaN外延材料、高纯SiC衬底材料、高端功率半导体制造等技术。

  前瞻布局基础科学研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深圳,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依托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光明科学城等空间载体,对接香港高校的基础研究资源,面向类脑芯片、未来通信、量子计算等科学前沿,加强基础、关键、共性问题的科学研究。

  加快推进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面向5G通信、汽车电子、超高清视频、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以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为依托,建立共性关键技术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加速推进产业化。

  改革相关专项计划的组织模式和资金管理方式。优化对基础研究的前瞻布局和资源配置,改革攻关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强化成果导向,积极探索项目招标悬赏制度,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

专栏4  核心技术突破工程 
深圳5G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本地重点通信设备企业和高校,引进国内知名应用、器件和材料企业,共同成立5G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以整机企业需求为导向,研发5G中高频器件的材料、制造、封装、应用技术,推动成果产业化,提升通信整机产品的竞争力。 
深圳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由产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骨干企业合作建立第三代半导体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建设6-8英寸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中试平台、先进封装测试中试平台、材料检测和可靠性认证平台、创新链科技服务共享平台。 
深圳集成电路先进制造技术研究院:支持集成电路制造龙头企业联合设计企业和高校共同成立深圳集成电路先进制造技术研究院,合作研发16/14纳米和10纳米集成电路先进制造工艺、高端模拟芯片工艺、光电集成工艺、新型存储工艺等关键技术。联合国内设备企业和材料企业,共同促进设备和材料的成套工艺能力提升和批量应用。 

  (五)做大平台,强化产业支撑服务水平。

  建设集成电路集群促进机构。加强集群规划,完整产业链条,优化空间布局,集聚优势资源,促进网络化协同创新,推进产业组织变革,提升创新水平、信息和物流传播效率以及整体竞争力。

  加强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适时出台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园区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南山高新区、龙岗宝龙工业区、坪山出口加工区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加快推进福田区建设5G通信核心芯片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吸引和集聚集成电路企业,提升基地管理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集群加快形成。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平台。支持平台提供EDA工具租赁、试用验证、集成电路设计培训、公共软硬件环境、仿真和测试、多项目晶圆加工、IP核库等服务,满足设计企业共性需求。提升平台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营造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

  构建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以骨干企业、科研机构为依托,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中小企业孵化平台。支持平台构建软硬件产品标准体系和整体解决方案,联合开拓重点领域市场的推广应用。支持平台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上市、市场推广、法律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福田、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区政府)

专栏5  平台服务增效工程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进一步提升基地公共EDA设计、IP/SoC开发、测试验证、教育培训等公共技术平台的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基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体系,促进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 
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与应用产业园:依托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与应用产业园,吸引全市集成电路设计与应用企业、国家重大项目、国家级行业协会、创新技术团队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入驻。 
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贯彻落实国家“芯火”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建设集成电路“芯火”双创平台,围绕集成电路设计及应用,聚焦智能传感及工业互联网产业,建设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共性关键技术服务、感知计算应用服务以及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等子平台。 

  (六)优化生态,形成产业发展强大合力。

  推动应用牵引。以市场应用为抓手,发挥我市应用市场优势,构筑整机带动芯片技术进步,芯片支撑整机竞争力提升的生态反馈闭环。支持建设应用示范项目芯片试用验证平台。引导设计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加强战略合作,评估供应链安全,落实国家首台套和首批次保险政策。

  打造集成电路人才集聚高地。建立集成电路领军人才库,着力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及团队。对符合我市人才标准的科研项目带头人、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等领军人才,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市内高校微电子学科建设,加快推动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与学校联合培养学生,共建研发中心、产学研基地等。鼓励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微电子学科和开设集成电路相关实训课程。鼓励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专业培训和研修。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投融资环境。积极参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做好本地项目储备。通过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集成电路子基金,基金目标规模500亿元,首期为100亿元。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投资机构、应用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和鼓励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企业。支持各级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开展技术改造。

  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互动,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推动市场和技术等方面合作。加强与境外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合作,给予土地、人才、落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强境内外企业、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交流,联合建设高水平的研发中心、生产中心、运营中心。鼓励企业并购整合国际资源,拓展国际市场,加强技术和产业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专栏6  生态体系优化工程 
应用示范项目芯片试用验证平台:支持应用企业和芯片企业联合发起成立应用示范项目芯片试用验证平台,以政府应用示范项目和备用设施的形式,在应用中加大试用比例,通过模拟真实应用环境发现问题,引导应用企业和芯片企业协同攻关解决,提升本土芯片性能和可靠性。 
深圳集成电路重点企业培育工程:将细分领域排名前10的集成电路企业列入市、区重点企业扶持范围,作为市、区领导挂点服务重点企业,列入大企业直通车,在资金扶持、上市培育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深港微电子学院:推进南方科技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共同筹备建设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依托深港微电子学院组建一批研究中心,围绕半导体全产业链,加强核心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 
国家集成电路产学研协同人才培育基地:依托5G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深港微电子学院、“芯火”双创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等平台资源,以学历教育、资质培训、专业实训等方式推动集成电路领域人才培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机制保障。

  成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力度,支持骨干企业和初创企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以及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集成电路企业和人才降负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机制,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对集成电路产业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专项用地保障。做好产业用地专场招拍挂工作,提高审批效率。规划新建一批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园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供给集成电路企业。

  (四)落实环保配套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加快办理集成电路项目环评手续。要督促集成电路项目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满足环保要求。引导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形成区域产业集聚,在集聚区高标准、严要求配套固体、液体和气体污染物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予以资助。

深圳市关于率先实现5G基础设施全覆盖及促进5G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提供日期 : 2019-09-29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是5G元年,我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要求,牢牢把握5G发展的战略性机遇,加快5G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产业快速发展,把深圳打造成为全球5G发展高地,始终走在5G时代的最前列。为率先实现我市5G基础设施全覆盖和独立组网,推动我市5G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统一认识、抢抓机遇,举全市之力推动5G产业高质量发展

  5G(第五代移动通信)具有高速率、大容量、低时延等优异性能,是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的制高点,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未来竞争优势的重要引擎。加快5G发展,对于壮大实体经济,加速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提升民生服务水平,以及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深圳发展5G产业具有较好基础及先发优势,2018年全市电子信息制造业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13万亿元,约占全国行业规模六分之一,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585.8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超过六成,产业支柱地位明显。同时,深圳拥有以华为、中兴为代表的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在5G网络设备、关键元器件、应用场景、终端等领域都具有较强竞争力。全市上下应充分认识到推动5G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要坚持独立组网路线,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应用示范为核心、以技术创新为关键,将我市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核心技术领先、应用场景丰富、产业竞争力较强的世界级5G产业标杆城市;要统一思想、抢抓机遇,将5G建设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各区,明确责任主体、共同推动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

  二、统筹规划、开放共享,率先建成全球领先的高质量、全覆盖5G通信网络

  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布局,强化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全面推进5G网络建设,提升5G基础设施供给水平。力争到2019年底,建成5G基站1.5万个,实现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到2020年8月底,累计建成5G基站4.5万个,率先实现全市5G网络全覆盖,5G基站建设密度全国领先。

  (一)统筹5G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等相关单位编制全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5G需求为主线,统筹布局数据中心、通信机楼、通信机房、基站站址、多功能智能杆及通信管道等基础设施;将5G基础设施纳入有关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持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联合铁塔公司共同开展5G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5G基站站址与相关的通信机房及管线、电源等配套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加强5G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将宏基站、微(小)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小型5G设备机房、杆路、管道等各类基础设施资源信息纳入统一的资源数据库,建成基础设施资源“一张图”。加强5G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5G网络建设的理解和支持。(责任单位: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率先免费开放公共场所资源。编制公共场所资源开放目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费开放政府机关物业、市政公园、地铁、机场、市政杆塔等公共设施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为5G基站、多功能智能杆、通信机房及配套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所和便利,除配合建设增加的必要成本和管理费用外,公共场所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另行收取租金,每个基站的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月。公共场所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收到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相关基站建设单位使用公共场所资源的有关申请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配合做好入场建设和后期维护工作。无偿开放物业的居民小区、社区、各类园区等优先建设基站。推进资源双向开放共享,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拓展与市政设施、交通枢纽等管理主体的合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鼓励通信管道资源共享开放。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整合统筹市、区市政管道资源。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与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开展合作,加大全市通信管道共享力度。抓紧研究制定深圳市通信管道资费标准。城中村、老旧城区改造、重点片区建设和道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中应当统筹解决“三线下地”等历史问题,满足我市5G网络建设需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多功能智能杆建设。根据5G基站建设需求,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多功能智能杆建设计划及规范标准。统筹多功能智能杆规划建设,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负责全市多功能智能杆及配套资源的统一运营、统一维护。全市新建、改扩建道路要统一规划和建设多功能智能杆,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交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统一运营管理;现有道路各类存量杆塔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联合铁塔公司分批投资改造为多功能智能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五)大力推进5G网络覆盖工程。全面启动5G网络规模化部署,2019年重点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加快开展福田中心区、深圳高新区南山园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机场、高铁站等重点区域及交通枢纽场所的5G规模组网建设,2020年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在工业园区、居民区、交通场所等区域开展5G网络建设,到2020年8月底实现全市5G通信网络全覆盖。支持深圳广电集团与我市国资国企等主体合作,开展5G通信网络的投资和运营,争取成为首批国家广电5G试点城市。(责任单位: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六)做好粤港澳大湾区5G频率协调工作。编制《深圳市5G干扰协调保护台站清单》,做好5G与卫星业务干扰协调工作。在5G基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时充分考虑频率协调问题,通过为5G基站与卫星终端加装滤波器、更换高频头、加装屏蔽网、降低发射功率、调整天线最大辐射方向角等综合措施缓解或消除干扰,保障5G业务与卫星业务共存使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应用牵引、重点突破,加快打造5G应用示范标杆城市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电信运营企业、龙头企业联合下游应用企业,在民生服务、先进制造、城市管理、文体赛事等方面率先开展5G应用。到2019年底,在交通、警务、城市管理、电力、水务、健康医疗、教育、旅游、安防、港口等十大领域,各至少确定1个5G政务应用重点项目;到2020年底,围绕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AR/VR、8K视频、远程医疗、智慧安防、智慧能源、智慧工厂、智慧港口、智慧园区等十大典型应用场景,打造一批5G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

  (一)加快5G政务重点项目建设。制定5G政务应用重点项目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到2020年6月底前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对政府部门5G重点项目,在技术审核、预算批复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设5G网络与应用融合试验平台。加快建设深圳市5G试验网络平台,打造多场景、可扩展的融合测试环境,为芯片设计、通信模组、光器件、终端、系统及应用等5G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网络设备和终端性能测试等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统筹数据中心规划布局。围绕5G网络低时延、业务本地化处理、弹性应用部署等新兴需求,加强与电信运营企业、重点企业对接,研究测算数据中心物理分布及规模数量,统筹考虑数据中心建设和应用定位、布局。统筹处理好5G产业发展对数据中心的需求与新建数据中心节能审查的关系,对建设5G业务所需的数据中心予以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四)支持行业应用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开展行业应用融合创新,支持企业运用5G技术对装备和管理方式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工业和制造业领域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实行“零门槛”扶持。搭建技术改造项目投融资平台,采用项目路演活动、项目对接会等方式帮助意向实施5G技术改造企业与金融服务机构实现精准对接解决融资问题。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在工业、交通、能源、水务、旅游等5G应用潜力大的重点行业企业率先实施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五)搭建5G应用试验环境。面向智慧交通、智能制造等典型应用场景,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设备商、应用厂商等单位,搭建高速率、低时延、超大连接、信息融合的5G试验环境。重点支持坪山区全封闭—半开放—全开放式自动驾驶测试场及车路协同示范区和盐田区全球5G智慧港口建设。在坪山区、福田区、宝安区、龙华区、龙岗区、光明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地开展自动驾驶配送、共享交通分时租赁、自动驾驶公共交通等示范应用项目,协调搭建无人机电磁/飞行性能一体化测试实验室和配套试飞场地,2022年底前完成智能无人机新闻、赛事现场直播、安防巡检、快速远距离紧急货运等场景测试。加快研究制定自动驾驶、无人机等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福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光明区政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六)加强5G应用的展示宣传推广。支持在高交会、电子信息博览会、IT领袖峰会等知名展会和论坛设立5G专馆、5G专题,促进电信运营企业、行业应用企业与用户的对接,助推5G应用落地。围绕5G在智能网联汽车、联网无人机、AR/VR、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等典型场景的试验应用,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5G应用案例并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创新驱动、协同攻关,全力建设5G研发创新高地

  强化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组建高水平研发平台,在5G关键元器件等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抢占5G技术创新制高点。到2022年底,在新型网络技术、高效传输技术、通信芯片等方向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打造5G全球专利和标准创新策源地,力争获批1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一)加强5G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采取项目储备、招标悬赏等主动布局方式,围绕大规模天线阵列、新型多址、新空口多载波、网络切片、中高频器件、光芯片、信息安全等重点方向,组织实施5G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力争实现5G领域一批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建立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和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合作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快推进5G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建设5G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围绕新型半导体材料及工艺共性关键技术和产业化,聚焦中高频功率放大器、滤波器、阵列天线、光芯片等核心器件,面向5G基站、终端等开展攻关。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实施主体,根据有关政策,给予国家资助资金1∶1配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积极培育引进5G领域核心技术团队。将高频段传输、规模组网、集成电路、新型网络架构等5G高端人才纳入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5G高端人才库,积极培育引进全球5G产业顶尖核心团队。经我市认定的5G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医疗、住房、子女入学、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5G领域高层次人才入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出站博士后按有关规定落实好生活补贴、科研资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

  (四)加强5G领域学科建设。加快建设5G相关学科,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以及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等应用学科建设,提升我市5G相关人才供给水平。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或申报微电子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基地等。支持职业院校设立5G相关专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五、龙头带动、强链补链,加速打造世界级5G产业集聚区

  充分发挥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势和龙头企业带动效应,加快推进5G产业化进程,聚焦多方资源推进5G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引进技术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5G产业重大项目,到2022年底,打造2个超千亿的5G产业集聚区,成为全国5G产业规模领先、企业竞争力最强的城市。

  (一)促进5G龙头企业及产业链企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研发、知识溢出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补齐补强射频器件、滤波器、功率放大器等基础材料与核心零部件短板,助力深圳5G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支持5G终端、材料、设备、应用等领域的中小企业积极提升竞争力,加强与5G龙头骨干企业的合作,朝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高端化方向发展。将5G重点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建立5G产业链企业梯队名录,并开展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规划建设5G产业集聚区。重点培育和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龙华九龙山、龙岗宝龙科技城、深汕湾机器人小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五大5G产业集聚区以及深圳高新区、坂雪岗科技城、福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龙华鹭湖、罗湖大梧桐新兴产业带等5G重点产业片区。优先将5G射频芯片及元器件、天线等核心领域及关键环节项目引进集聚区,优先将集聚区内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5G领域工业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5G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库,予以重点跟踪协调推进。市商务局与各区加强对接,结合集聚区发展定位,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引进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加大对5G新型基建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以新基建项目带动5G产业发展。发挥采购政策的引导作用,政府及国资国企在建设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投标中重点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和设备的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实行政府首购政策,可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市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创新产品首购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5G产业化进程。围绕5G芯片、天线、智能终端、系统网络设备、测试仪器仪表、应用服务等重点领域,滚动组织实施5G产业化专项,带动我市5G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结合我市5G产业发展情况,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5G装备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充分利用我市政策支持5G关键设备产业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统筹协调、加强保障,推动形成5G产业发展良好生态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投资平台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撬动社会投资,服务产业发展。加强资源要素保障,聚集创新资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深圳市5G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我市5G基础设施建设、5G产业规划发展等的指导支持,争取国家5G领域的改革事项、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在深圳落地。建立市、区、街道联动机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街道办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全程跟进5G基站进场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等,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优化资金方向重点支持5G发展。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作用,通过直接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方式支持5G产业发展。各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本措施要求,在本部门管理的现有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内,通过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调整支持方向和力度等方式,积极做好5G网络建设、技术创新、应用示范、环境营造等方面的资助工作。对按时完成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原则上对采取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基站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最高奖励1.5亿元。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国资改革与战略发展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政府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5G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我市5G产业链相关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天使投资母基金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5G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三)加强用电用地等资源要素保障。制定专变条件下5G基站直供电引入实施细则,严格查处对5G基站的转供电加价行为。建立通信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优化供电审批流程。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相关基站建设单位可凭产权证明或物业租赁证明材料进行电力报装和改造,后续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由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相关基站建设单位承担。推动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建设的5G基站用电纳入我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资助范围,参照对属于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助标准,连续三年对5G基站用电给予资助。每年将需要独立占地的5G基站建设需求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各相关单位依职责及时办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圳供电局)

中共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支部委员会成立

2019年12月26日下午,中共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支部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党群服务中心3楼会议室举行。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副书记张武波、总会联合党委党建组织员袁姣同志出席成立会议;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联合秘书长张伟华、联合副秘书长段雁行同志以及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人才与产业创新服务中心研究员等多名同志列席会议。

成立大会由深创联党支部成员宁义双同志主持,党支部成立仪式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序幕。首先由党支部筹备组负责人、深创联联合副秘书长段雁行同志报告支部筹备工作情况,接着张武波副书记代表上级党委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宣读关于成立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的批复文件。

成立大会上,七名党员同志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段雁行同志为首任党支部书记。段雁行同志做支部书记发言,表示将结合深创联实际情况全力做好党建工作,创新党建方式方法,为建设深圳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贡献力量。

深创联理事会代表在大会发表讲话中,首先感谢总会联合党委对联合会党建工作的大力支持与指导,祝贺段雁行同志当选为支部书记。今后将积极支持党支部工作,优先吸纳专业知识过硬的党员同志加入联合会,发展壮大党组织队伍,以党建工作带动联合会更好地发展。

最后,张武波副书记代表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对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的成立和段雁行同志当选首任党支部书记表示祝贺!对深创联党支部筹备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代表总会联合党委对联合会党支部的党建开局工作强调五点具体要求:第一,党支部书记尽快组织研究支部党建起步工作计划和全年党建工作思路和具体安排。第二,把发展党员工作提上支部工作重要日程,要注重在秘书处专职人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不断优化支部党员结构;第三,尽早提交2020年党支部工作安排及全部工作。并强调对民间科研机构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扶持。向优秀队伍学习,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及时预警,促进协会的良性发展。第四,支部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党建水平,注重党建与会建的有机统一与高度融合。第五,把政治学习作为常抓不懈的常态化党务工作,开出必读文件与书目,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大政方针外,同时要注重把总会首届党代会会议文件、中组部直接联系点实施方案、总会党建规范化建设指引等相关文件纳入学习范畴。

会后,张武波同志为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授牌,并与支部党员同志和列席人员合影留念。

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提供日期:2019-1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以下简称奖励计划)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奖励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落户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的产业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奖励计划的日常管理,牵头组织申报审定等工作。各区(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可视财政情况,另行设置区级财政配套奖励计划。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地、资金投向均在本市。

  (二)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开始建设。

  (四)自2016年3月23日至申报截止日,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五)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性资金的补贴或资助等均等同于奖励,下同)。

  第七条 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额认定由申报单位出示费用发票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经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认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费。包括项目相关的生产和研发场地、仓库等工程土建费、改造费、装修费等(需根据实际面积核算)。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项目相关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费等。

  3.安装工程费。包括设备、给水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消防设备、环保设备等的安装费用。

  4.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二)研发费用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1.委托开发费。包括技术开发费、第三方测试费、认证费、化验费、加工费、样机材料费、信息服务费(包括市场调研费、规划研究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

  2.自主研发费。包括材料费、能源/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研发所需要的人员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构成包括软件、专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实际成本。

  (四)流动资金投资构成包括:非研发人员工资、市场网络建设费用、推广活动组织费、培训费、差旅费、房租租赁、劳务费等。

  第八条 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操作规程在官方网站发布年度《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包括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承诺书、近三年申报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情况、项目投资额明细表等。

  (二)项目介绍(主要从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内容、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社会与经济效益评价五部分论述,重点论述项目对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补充和支撑作用)。

  (三)项目投资额明细表(需附项目投资额支撑材料)。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五)申报单位近三年纳税记录(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打印)。

  (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市公共信用中心官方网站打印)。

  (七)项目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合作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商务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各区(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推广部门从申报项目对本辖区产业发展作用对申报项目出具意见。

  (三)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部门出具统计数据、核查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四)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

  (五)对上一环节通过的项目,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

  (六)市商务局根据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项目查重。

  (七)市商务局拟定奖励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下达奖励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九)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商务局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市商务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要求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报单位近两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单位被纳入政府违规失信监督管理平台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奖励的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投入存在重复。

  (四)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受理后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须配合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和相关的财务报表。

  有虚构、隐匿、造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市商务局取消其评定结果,并按规定追回奖励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申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参与部门和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3月2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我市基础科学研究,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取得重大突破,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发展,加快建设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根据我市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全球科技创新新态势,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以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为抓手,以高水平科研平台为支撑,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突破口,聚集全球创新资源,着力在基础、前沿、源头研究领域爆发出重大科技成果,着力实现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着力在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上率先突破、做得更好,掌握创新主动权、发展主动权,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尖兵,努力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创意之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支撑。

  到2022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全国领先,部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跻身全球中高端,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地。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4.28%,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4.1%,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0%。

  到2025年,基本建成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居国际前列,高新技术产业整体迈向全球中高端,成为推动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4.5%,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5.0%,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2.4%。

  到2035年,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创意之都,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全球领先,高新技术产业引领全球发展,跻身世界创新型城市先进行列。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6.0%,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10%,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5.7%。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重大基础研究专项,建立目标型科研项目管理体系,发现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

  紧密结合超大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生物与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和医疗器械等技术领域,从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出科学问题和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实施重大基础研究专项,构建对标前沿、主动布局、联合决策、专业服务、持续支持的管理体系。

  1.建立战略咨询工作机制。依托战略科学家,开展基础研究战略咨询,研判发展趋势,对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和重大基础研究课题提出咨询意见。

  2.建立政府与专家联合决策机制。市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若干领域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由政府部门和科技、产业、经济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编制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课题清单,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估实施效果。

  3.创新项目评审制度。优化项目评审,建立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主动遴选国内外高层次评审专家。实行“主审制”,科学制定项目筛选程序。建立专家遴选方法与评审信息公开、结果反馈公示、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4.推行项目专业化管理。组建或将现有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5.对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后续科研和成果产业化。

  6.实行基础科研绩效分类评价。制定符合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标准,建立长周期评价、同行评价和效能评价差异化的评价机制。

  7.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引导更多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基础研究。联合国家部委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探索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研究任务新机制。支持企业、社会组织设立基础研究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

  (二)扩大科研自主权,建立融合型科研组织体系,实现基础研究与技术研发协同突破。

  鼓励科研机构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不同科研组织特点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产、学、研、资、介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

  8.建立基础研究费正常增长机制。实施科研机构绩效分类评价,实行财政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科研经费、企业委托及转化收益相结合的经费管理制度。采取以事定费、事前资助、基金等多元化支持方式推进基础研究机构建设。

  9.下放基础研究立项权。赋予高等院校及科研人员科研选题权,将基础研究立项权下放至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一流学科。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下放标准,稳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卫生领域基础研究项目。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基础研究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稳定支持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科研的重要依据。

  10.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联合研究、委托或联合建立实验室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机制。

  (三)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突破型实验室体系,解决科技基础资源制约。

  立足于补齐科技基础短板,推进未来网络试验设施、深圳国家基因库(二期)、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二期)建设,以全球视野、国际标准,科学谋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创新载体体系,形成布局完整、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创新载体发展体系。

  11.规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以生命、材料、能源、空间和天文、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为重点,集中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争取引进高能同步辐射光源等具有稀缺性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适时筹备论证一批后备项目,形成梯次接续、有序推进的建设格局。

  组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中心,探索“政府所有、委托运营、开放共享”的运营管理机制。到2022年,力争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12.加快布局高精尖实验室。优先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实验室落户深圳,积极布局组建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大科学时代科研规律的科学研究组织形式,高水平建设实施,提升基础源头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努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13.布局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强深圳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国家、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4.优化调整重点实验室布局。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标准、高质量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完善重点实验室体系和认定管理办法。持续支持著名科学家牵头组建科学实验室。

  制定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标准,对现有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调整,对领跑型、并跑型重点实验室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对长期跟跑型重点实验室重新确定研究方向和任务,对老化僵化重点实验室予以撤、并、转调整。探索组建以学科为核心的创新载体集群,开展重大科学问题联合研究。

  (四)支持科技人员潜心基础研究,建立成长型激励体系,打造新时代一流创新人才。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以“培养人才”为核心的梯次型资助体系和评审机制,建立从博士(后)到优秀青年、杰出青年的人才成长若干周期支持机制,切实增强潜心基础研究的获得感,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新时代创新人才。

  15.设立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聚焦研究探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资助体系,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力争取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始创新成果,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16.设立深圳市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支持取得博士学位3年内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科学研究与探索,培养一批后备科技人才。

  17.设立深圳市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18.设立深圳市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创新研究,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19.加强顶尖人才支持力度。围绕深圳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组建全球顶尖的科学家领衔成立非营利性法人科研实体或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5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推动在前沿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

  20.加大基础研究奖励力度。增加深圳市自然科学奖励名额和奖金,对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重要创新性成就的团队及个人予以重奖。

  (五)扩大开放合作,建立政府间科技合作体系,配置全球顶尖创新资源。

  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基础科研开放合作,统筹运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增强我市集聚和配置全球基础研究资源的能力,提升基础研究国际化水平,形成政府引导、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链接全球的丰富创新网络。

  21.升级“深港创新圈”计划。推进深港两地基础研究深度合作,允许香港公营科研机构直接申请深港创新圈项目,市财政资金可根据立项合同在香港开支。

  22.拓展国际合作联合资助计划。建立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国外知名大学、城市与国际科研组织的科技合作机制,分步拓展国际合作联合资助国别,支持在合作框架下实施重大基础研究联合攻关。

  23.支持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按照“国际前沿、国家战略,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强化合作,区域协同”原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发起或深度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统筹协调。发挥市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集中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和开放合作,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突出原始创新与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加大基础科学研究的投入力度。加大市区两级财政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科学研究。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科研诚信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基础科学研究投入回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坚持科研诚信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四)营造全社会崇尚科学热爱科学的氛围。弘扬科学家精神,大力开展科学普及,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勇攀高峰的良好学术氛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