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与培育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在地经济规模,进一步补链、稳链、强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与招商合作机构,奖励类型分别为产业培育支持和产业引进奖励。按照自愿申报、政府核准、社会公示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产业培育支持

  第五条 产业培育支持分为经营支持与外资奖励两类。

  第六条 申请经营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

  (二)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前海公共信用网(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黑榜”名单内。

  第七条 经营支持的对象分为AAAA类、AAA类、AA类、A类等四类企业,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A类企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二)在上海、深圳、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四)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

  (五)超级独角兽企业;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类企业

  (一)国内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

  (二)一般独角兽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类企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创新层挂牌企业;

  (二)准独角兽企业;

  (三)金融企业总部在深圳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

  (四)符合深圳市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QFLP)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QDIE),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已成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类企业:

  (一)由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明企业作为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新设企业;

  (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或港澳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企业。

  第十二条 对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经营支持:

  (一)运营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支持,连续支持3年。

  企业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的,不予以支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二)搬迁支持。对自本办法生效后将主要经营地迁入前海的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支持。

  (三)团队激励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分别一次性予以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3万元/人的激励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

  (四)人才住房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的人才住房需求,将根据前海年度人才住房配租方案予以优先保障。

  如为港资企业,按核算金额的1.1倍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外资奖励的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应在前海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四条 除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外,上一年度在前海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不少于5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300万美元的,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

  第三章 产业引进奖励

  第十五条 对成功促成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项目落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应完成商事登记及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二)前海企业将主要经营地迁回区内的,应完成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三)外资项目,应完成外资到账。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用于产业引进奖励的产业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如资金申请总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适当比例对各招商合作机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十七条 招商合作机构所引荐的项目落地后,按以下标准对招商合作机构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一家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招商合作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引进企业次年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额的1%予以招商合作机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除外)的项目,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招商合作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奖励可叠加享受。对同时符合多项奖励要求的,招商合作机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见附件)规定,在项目落地前填写《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凭项目方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

  引荐备案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如所引进项目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招商合作机构,视为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团队。该团队在申请引荐资格备案及确认时,应当书面委托1名项目负责人全权办理,奖励金分配由该团队自行商定。如引荐项目与招商合作机构存在股权或组织架构上的关联关系,则不予引荐备案。

  招商合作机构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企业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产业培育支持的材料主要包括:

  1.前海产业培育支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营支持类或外资奖励类);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4.前海经营场地材料(外资奖励类除外);

  5.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材料。

  (二)申请产业引进奖励的材料主要包括:

  1.前海产业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引进奖励类);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4.由引荐企业出具的引荐资格确认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5.具备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最长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经营支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本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享受外资奖励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

  五年内迁离的,应按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招商合作机构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企业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深圳市相关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促进前海产业集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本办法奖励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前海管理局通过前款规定方式进行奖励的企业总数不得超过被奖励企业总数的10%,且奖励资金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招商合作机构”,是指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方引荐到前海,且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机构,不含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前海办公与商业项目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经营地”,是指企业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不低于按企业社保参保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所称“超级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一般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7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直接经济贡献”,是指在缴纳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购买土地、房产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银行专营机构”,是指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是指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基金销售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得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港资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50%以上的企业,其中香港投资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二是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三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本办法所称企业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和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拓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的招商引资渠道,规范第三方招商合作机构的项目引荐管理,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招商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引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荐项目备案。招商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引荐工作时,在与项目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持项目方出具的引荐委托书,提交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名负责人具体办理。

  招商合作机构须在项目落地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引荐备案手续。逾期办理的,不予认定及奖励。

  第四条  引荐备案材料。招商合作机构申请引荐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招商合作机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项目引荐委托书(需加盖项目方公章,新设项目可代章);

  (四)如为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一名负责人办理。

  第五条  项目引荐审核。前海管理局对申请引荐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审核期限不超过2个月。引荐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

  第六条  奖励申报。引荐项目落地后,获得引荐资格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可在《暂行办法》受理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奖励申报。前海管理局对引荐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审核不通过或项目落地后一年未申报的,不予奖励。

  附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表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名称、来源国别/地区行业地位,拟投资内容、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等)
意向投资额预计落地后可实现收益年营业收入
年税收贡献
项目方负责人职务电话
二、引荐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与项目方关系□客户 □供应商 □业务合作伙伴 □咨询服务机构□其它,请说明:
项目引荐机构:本单位已充分知晓《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特申请备案。(盖章)年    月   日前海管理局:(盖章)年    月   日
相关链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集聚和创新创业,加大对前海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产业的扶持力度,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办法明确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关于扶持对象。办法明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重点支持符合前款规定且在前海合作区实地运营并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对未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但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营且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可以给予支持。

  (三)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明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下设若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涵盖了重点行业专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粤港澳大湾区专项、人才发展专项、产业公共平台专项、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以及其他专项,确保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导向性和覆盖面。

  (四)关于扶持方式。办法明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采用财政资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参股投资基金等多元化的扶持方式。

  (五)关于受理与审核程序。办法明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采用“批量申报,集中受理”的模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对连续四个季度及以上在前海信用分类定级中被评为A级的申报单位,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六)关于预算和绩效管理。办法明确了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新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应进行事前评价,延续性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应开展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关于责任与监督。办法明确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申报单位及个人,一是由前海管理局取消支持资金,已经取得的支持资金应全部退回,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是列入前海不诚信主体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享受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意见征求情况

  政策制定过程中,除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外, 还于2020年4月26日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6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公开发布。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相关链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科技研发和产业孵化的环境,吸引港澳台及海外人才前来创新创业,提升前海核心竞争力,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前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前海实际,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扶持方式和标准、申请与监督、附则等四章,共二十五条。

  (一)创新创业载体的定义和基本条件。

  1.创新载体

  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创业载体

  创业载体是指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开展创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

  创业载体应当有明确创业方向,具有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科技普及、技术转移、综合科技、创业投资及咨询等科技服务能力,且满足以下要求:

相关指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
在前海资助运营空间面积不少于300m21000m26000m220000m2
供入驻项目使用面积不少于运营面积的60%70%75%
入驻3个月及以上项目团队或企业10家10家15家50家
入驻企业每年已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15项40项
新获得社会(含运营机构)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00万)每年不少于2家3家5家
毕业企业不少于/毕业企业以前海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企业不少于3家/50%10家/60%

  (二)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通过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独立法人机构。香港、澳门、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独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独立法人。

  (三)支持内容。

  1.创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2.创业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四)项目申请和批准流程。

  本实施细则分为创新载体和创业载体两大类项目实施。前海管理局将在前海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qh.sz.gov.cn/)发布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前海管理局集中审核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经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拟资助创新创业载体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不得重复申请。

  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前海管理局其它资助政策规定的,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标准较高的资助,但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二)资助限额。

  本实施细则支持已发生费用的时限最长可为从申报之日起前的3个自然年度,单个创新载体与创业载体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2000万元。一年内同一运营机构可申报多个载体项目,最多不可超过3个,单个创新创业载体所获得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前海等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三)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四)注意事项。

  了解详细申请流程请登录前海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qh.sz.gov.cn/)。

相关链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在前海注册以及新迁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

  (一)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子公司及专营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分支机构。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上述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币及金融押运企业、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六)符合本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第五条 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第六条 金融机构人才可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企业总部、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管理团队,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一)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前海企业跨境发债。

  1.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上述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对跨国公司以前海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前海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2.5%,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于申请前款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的,只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本条第一款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二)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三)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本条第一款所称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第九条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前海创新发展:

  (一)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且上年度在前海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前海注册的企业采用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按期全额还本付息的,给予应付贷款利息50%,且不超过贷款金额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前海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前海合作区成立以后设立或迁入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净额0.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前海中小微企业依托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前海辖区企业在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的,按照融资规模的1%,给予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举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对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主办的有利于提升前海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对金融行业协会,及国际知名金融机构、高端智库、中介服务机构,在前海蛇口举办冠名前海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或活动,向前海管理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扶持,每年不超过2例。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发展。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每年开展前海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资助,多家申报单位申报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及个人所在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前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

  (三)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申报及审核前五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申报及审核前三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上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申报。前海管理局常年动态受理申请,办理时间以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人可在办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核查。前海管理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复核并公示。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予以公示。

  (四)签订扶持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扶持合同。

  (五)拨付经费。签订扶持合同后,企业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相应账户信息,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申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四章 履约限制

  第二十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及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不迁离前海。十年内迁离的,应按扶持协议之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细则的各项扶持措施。

  企业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或纳入征信机构记录,五年内取消其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细则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本细则所称“经济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前海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