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19年12月9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鼓励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努力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着力引进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的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推动光明形成高端融合可持续的产业生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址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区的企业,或深圳市外企业为主投资方且占有股份50%以上的新注册企业;企业从事的行业类别应当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类别,且自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 

  第二条 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充分发挥市外优质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构建集群集聚、高端高新、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生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分2年奖励共3000万元; 

  (三)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6000万元。 

  第三条 企业突出贡献奖励。支持企业扎根光明做大做强做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9000万元,如申请产业用地在7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再分3年追加奖励共9000万元;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35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1.6亿元,如申请产业用地在7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再分3年追加奖励共1.6亿元。 

  第四条 产业用房租赁支持。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每12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在光明租赁自用的产业用房给予企业12个月的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发生租金,最高为40元每平方米,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五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按其36个月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1亿元(含)以上,或前36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每人3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单个企业合计最高300万元的标准执行;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每人4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5人、单个企业合计最高600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支持。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光明区公办小学及初中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协调。 

  第八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住房支持。对企业最高可以优先提供30套公租房指标。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前60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对公租房前5年租金予以全额返还。 

  第九条 政府服务支持。将企业纳入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单,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各类问题。面向企业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政策宣讲培训,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各级惠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财力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光明区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含关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申报企业在光明区注册有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财力贡献可合并统计。 

  第十一条 同一奖励事项含有多项奖励标准的,企业仅可择一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企业获得相关资助之日起,应书面承诺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光明区,如有违反,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追缴已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应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有效期内在光明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本办法享受5年奖励。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龙岗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9-1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龙岗区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龙岗区举办高品质大型商业演艺活动、重大文化品牌活动,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在龙岗区举办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旅游企业; 

  (三)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大型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投资体育场馆的建设或运营,投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四)区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评审制项目需提前两个月备案)、事后扶持,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与评审制。 

  第五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文化业类评审制项目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出票数及入场人数均在8000人以上的,根据项目安保、交通保障成本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七条 鼓励举办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要包括艺术节庆赛事类和文艺展览展演类)。龙岗区内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内连续举办至少3届以上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办方须包含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且须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活动类别、规模和影响力、对龙岗区城市形象和文化事业的宣传及推动作用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活动扶持。 

  鼓励举办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要包括艺术节庆赛事类和文艺展览展演类)。龙岗区内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内连续举办至少3届以上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办方须包含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且须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活动类别、规模和影响力、对龙岗区城市形象和文化事业的宣传及推动作用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活动扶持。 

  第二节 旅游业类核准制项目 

  第八条 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一)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扶持200万元)。 

  (二)获得4A、5A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从3A景区升为4A景区的,再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升为5A的,景区再扶持700万元)。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资质后拨付,剩余50%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九条 鼓励辖区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区开设的分支机构)规模化发展,其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分店数量从5家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第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扶持5万元、8万元。 

  第十一条 对总部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扶持8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给予展会扶持,详细扶持办法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展会扶持专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二)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本区经营性收费旅游景区以优惠门票价格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50%、入境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40%的旅游景区,按其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5000元,入境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6000元,但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本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按其接待旅行社旅游团队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8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等),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并对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承担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5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 

  第三节 体育产业类评审制项目 

  第十七条 龙岗区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十八条 龙岗区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并在龙岗区举办的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或与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大型体育活动,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予以扶持。其中,篮球、足球、排球、网球等区政府重点发展的项目为A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其它为B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4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十九条 龙岗区企业自主引进承办、协办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条 龙岗区企业举办的具有自主品牌,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的体育赛事,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体育场馆设施,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按照投资额和场地设施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 

  (一)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体育场地设施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0万元。 

  (二)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体育场地设施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自认定为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起1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的5%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被国家、省、市等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体育产业园和体育产业基地的,可直接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的5%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和申请扶持的项目说明、方案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团队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景区月接待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景区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景区接待旅行社团队的门票收入票据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旅游景区提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六)申请第十三条旅游饭店团队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饭店月接待旅行社团队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饭店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饭店接待旅行社团队的相关票据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七)申请第十四条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设置广告的实物相片。 

  (八)申请第十五条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设施项目的改造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工程结算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申请第七条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需同时提交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或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作为活动主办方的授权确认;申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支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交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的赛事批准文件和主办方对承办或协办方的授权确认;申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该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文件。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体旅〔2017〕2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十九大报告及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示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2017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我局牵头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 

  二、政策申请对象及内容总结 

  《操作细则》的资助对象原则上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组织机构,具体包括四十条政策措施。 

  对所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组织机构都可重点关注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科技贷款贴息贴保等普惠性政策。 

  对处于培育期、初创期的创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重点关注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等条款。 

  对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可申请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对“独角兽和瞪羚”等优秀的科技企业,可申请优秀科技企业奖励。 

  对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企业除可申请生物企业奖励、新能源企业奖励资助、市场准入认证奖励外,还可重点关注重点产业领域的上浮资助。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及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可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对开展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单位,可申请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创新平台提升资助以及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等条款。 

  对开展科技创新空间建设和运营的单位,可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等政策条款。 

  对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应重点关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科技创新联盟资助、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等政策条款。 

  对金融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可重点关注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等政策条款。 

  对开展对外合作的企业,可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等条款。 

  对在科技创新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的科技型企业可重点关注科技获奖奖励、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化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等政策。 

  三、政策内容解读 

  (一)创新能力突破支持计划 

  为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突破,制定了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创新平台提升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等具体资助政策。 

  一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可自主选择按照研发加计扣除或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两方面申请资助,最高500万元,两项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二是对建设创新平台给予大力支持,不管新建的平台或对平台进行提升的,均可以享受资助,新建平台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平台提升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资助,同时还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是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的同时,对落户坪山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是对高层次人才创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创新产业升级支持计划 

  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及坪山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制定了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优秀科技企业奖励、以及生物、新能源、市场准入认证等奖励。 

  一是对在国际、国家、省、市、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在坪山区成立的创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给予50%的配套资助。 

  二是对注册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是对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万元奖励,对增长率达到万元奖励,同时对获得奖励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最高四是对通过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也给予5万元奖励。 

  五是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其他领域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六是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独角兽和瞪羚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还根据此类企业最近一轮融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一亿元的投资。 

  七是对生物、新能源领域的企业根据创新研发的各个环节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此类资助均为核准类资助,企业根据不同项目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相应资助。 

  (三)创新生态优化支持计划 

  根据科技创新空间、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三方面制定了13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对进行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建设的单位,按实际建设投入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开展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园区运营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助,对运营单位孵化项目或引进上市企业另行给予相应奖励。 

  二是科技金融方面,科技企业可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支付的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可申请科技贷款风险奖励,最高也可获得100万元奖励。 

  三是科技服务机构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可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举办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的单位,行业组织年度可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经区政府或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活动,分别可获得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单位,区政府组团参加的,最高资助50万元,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开放创新强化支持计划 

  对在坪山区内及海外建设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5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新迁入或新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交流活动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 

  (五)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可申请科技获奖奖励中的配套资助,最高可给予300万元。此外,对参加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奖励方面,获得授权的境外专利每项每年最高资助3万元,单位最高资助1000万元,个人最高资助50万元。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励,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给予500、1000元奖励。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标准化奖励方面,对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按深圳市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位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按照5000元/张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对通过深圳标准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标准,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方面,对教育、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开展的科研活动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等资助的,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方面,对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分别可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30%、20%,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此项资助不能与其他条款重复申请。 

  (六)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科技研发和产业孵化的环境,吸引港澳台及海外人才前来创新创业,提升前海核心竞争力,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前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前海实际,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扶持方式和标准、申请与监督、附则等四章,共二十五条。

  (一)创新创业载体的定义和基本条件。

  1.创新载体

  创新载体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创业载体

  创业载体是指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开展创业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等。

  创业载体应当有明确创业方向,具有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科技普及、技术转移、综合科技、创业投资及咨询等科技服务能力,且满足以下要求:

相关指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
在前海资助运营空间面积不少于300m21000m26000m220000m2
供入驻项目使用面积不少于运营面积的60%70%75%
入驻3个月及以上项目团队或企业10家10家15家50家
入驻企业每年已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15项40项
新获得社会(含运营机构)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00万)每年不少于2家3家5家
毕业企业不少于/毕业企业以前海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企业不少于3家/50%10家/60%

  (二)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通过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的方式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前海的独立法人机构。香港、澳门、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仅设立独立运营机构可不要求设立独立法人。

  (三)支持内容。

  1.创新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2.创业载体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四)项目申请和批准流程。

  本实施细则分为创新载体和创业载体两大类项目实施。前海管理局将在前海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qh.sz.gov.cn/)发布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前海管理局集中审核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经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拟资助创新创业载体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不得重复申请。

  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和前海管理局其它资助政策规定的,可以自行选择申请标准较高的资助,但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二)资助限额。

  本实施细则支持已发生费用的时限最长可为从申报之日起前的3个自然年度,单个创新载体与创业载体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助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2000万元。一年内同一运营机构可申报多个载体项目,最多不可超过3个,单个创新创业载体所获得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前海等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三)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四)注意事项。

  了解详细申请流程请登录前海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qh.sz.gov.cn/)。

相关链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在前海注册以及新迁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

  (一)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子公司及专营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分支机构。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上述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币及金融押运企业、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六)符合本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第五条 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第六条 金融机构人才可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企业总部、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管理团队,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一)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前海企业跨境发债。

  1.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上述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对跨国公司以前海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前海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2.5%,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于申请前款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的,只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本条第一款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二)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三)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本条第一款所称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第九条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前海创新发展:

  (一)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且上年度在前海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前海注册的企业采用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按期全额还本付息的,给予应付贷款利息50%,且不超过贷款金额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前海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前海合作区成立以后设立或迁入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净额0.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前海中小微企业依托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前海辖区企业在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的,按照融资规模的1%,给予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举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对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主办的有利于提升前海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对金融行业协会,及国际知名金融机构、高端智库、中介服务机构,在前海蛇口举办冠名前海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或活动,向前海管理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扶持,每年不超过2例。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发展。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每年开展前海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资助,多家申报单位申报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及个人所在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前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

  (三)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申报及审核前五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申报及审核前三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上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申报。前海管理局常年动态受理申请,办理时间以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人可在办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核查。前海管理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复核并公示。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予以公示。

  (四)签订扶持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扶持合同。

  (五)拨付经费。签订扶持合同后,企业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相应账户信息,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申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四章 履约限制

  第二十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及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不迁离前海。十年内迁离的,应按扶持协议之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细则的各项扶持措施。

  企业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或纳入征信机构记录,五年内取消其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细则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本细则所称“经济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前海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南山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态势,规范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原则: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智能装备等)、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助力南山打造金融总部和创投集聚区。

  第五条 投资方式:

  (一)参股或合伙。公开征集、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机构,以参股或合伙的方式,合作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二)其他方式。经区政府批准,引导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具体项目等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子基金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南山区注册,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三)子基金投向南山辖区企业(包括投资后注册地迁入南山区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两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引导南山辖区外被投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南山区,促进南山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结构调整;

  (四)子基金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五)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管理和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自主投资、管理和退出;

  (六)单个子基金内,国有出资额合并原则上不超过其出资总额的50%;

  (七)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

  (八)根据子基金投资特点,引导基金可视具体情况,通过收益让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九)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的,原则上按照现有投资基金的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期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一定规模和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引导基金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引导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由区长任主任,分管经济副区长和分管金融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法制办、发改局、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企业服务中心、金融办等部门委派的代表及汇通金控公司董事长组成。投委会实行举手表决制度。

  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子基金投资方案及子基金管理机构;

  (四)听取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运营情况报告;

  (五)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作为汇通金控公司的出资人,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对汇通金控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三)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汇通金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开展对汇通金控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负责落实投委会决议,并以汇通金控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发布投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六)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汇通金控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汇通金控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投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和召集工作;

  (二)拟订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并报投委会审议;

  (三)根据本办法,拟订子基金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议;

  (四)依照本办法和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开展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组建方案,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协议,公开公示,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

  (五)协调区产业部门,建立基金投资项目推荐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

  (七)投委会或区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按子基金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 汇通金控公司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经营预算,报请区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汇通金控公司年度净收益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上缴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汇通金控公司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制定规范并依据执行。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由区国资委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汇通金控公司可委派代表列席子基金投委会。被委派的代表有权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协议签订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汇通金控公司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地域、放大比例、违约责任等事项。对违反约定的投资项目, 汇通金控公司可在子基金投委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违反约定且拒不改正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汇通金控公司可采取扣减管理费、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双创基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创投机构合作,共同发起设立的专注于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目的: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创南山的生动局面,通过引导基金积极介入早期投资,为区内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资金、增值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以解决种子期、初创期投资风险高导致社会资本介入不足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双创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基金管理机构对南山区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若双创基金投资于南山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50%和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原则上汇通金控公司可将取得的双创基金投资南山项目收益最高不超过40%的部分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让利,让利金额于基金期满清算时一并支付。对于政策性基金,经投委会审议,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让利。

  第二十八条 双创基金的其他投资运作方式参照本办法对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南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出资子基金的管理运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批发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900万元;

  (二)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

  (三)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企业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700万元的企业;

  (四)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准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批发业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经备案后,可认定为南山区准总部企业(参照总部企业进行认定及复核)。

  第三条  总部企业从认定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须在第三年到期之前完成,未通过复核的,不再具备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

  第四条  成立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再报请区长审批后即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情形的企业,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第二章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政策性产业用房。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执行。

  第七条  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  总部企业成长奖励

  (一)首次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首次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区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首次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五)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总部企业用地政策

  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用地规模与企业对本区地方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第十条  准总部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准总部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其获得的短期银行贷款项目在贷款结清后,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便利服务政策

  (一)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作为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

  (二)子女入学服务。对纳入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名单的总部企业,可按市区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高管子女入学。

  (三)医疗保健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领航人才”扶持计划,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南山区“领航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方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人才用房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政策

  在总部企业发展与自主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资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准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第十七条  每一总部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总部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九条  2018年(含)以后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方可享受第八条奖励政策,其申请奖励的认定资格须处于有效期内且每款奖励政策每家企业仅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  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