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19年4月15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深人社规〔201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 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具体标准为:

  (一)A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B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三)C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后,登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下载《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正反面打印),填写信息,加具推荐意见、盖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将《申请核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原件,一式两份);

  (二)国外专家提供有效护照,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港澳台专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留学回国人员提供身份证、《深圳市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其他可证明其身份、年龄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国内外任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荣誉及奖励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

  (十一)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

  (十二)用人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股权构成、经营业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国(境)外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首席科学家;

  (四)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五)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知名专家;

  (六)在相应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其他顶尖专家。

  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80%。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1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专业评审小组以通讯评审或现场评审方式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判。

  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核。按照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专家分类组建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对本小组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独立进行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推荐的最终判断。得到所在专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拟定名单,未能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视为评审未通过。

  (三)确定人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取消该申请人获选资格。

  (四)颁发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颁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影响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开展的行为。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试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深人社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批复实施;

  (二)编制并发布补贴资金年度资助申报指南;

  (三)组织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

  (四)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二)协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开展项目实地考察;

  (三)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中期验收;

  (四)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章 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包括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广州留交会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补贴资金总额的80%以上应当用于创业资助,且原则上用于一等资助的补贴资金金额不低于创业资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者服务,以及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

  每个园区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在其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研项目或者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七)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凡复印材料均须验原件。

  第二十条 创业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人员企业向注册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果;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年度创业资助资金总量确定留学人员企业实地考察范围,组织实地考察,拟定创业资助名单,经市科技创新委确认无重复资助项目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六)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留学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自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七)获资助单位应当开立监管账户,创业资助资金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单位监管账户后,由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立项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拟定资助资金计划,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助计划;   

  (三)市外专局与获资助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款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者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内容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四)获资助单位为市、区预算管理单位的,资助资金指标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获资助单位;获资助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须开立监管账户,资助资金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留学人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或者展会费用;

  (二)购置科研材料、科研设备等;

  (三)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留学人员差旅费。

  创业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单位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的申请进行审核支付。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 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 自领取款项之日起,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市外专局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四) 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补贴资金。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应当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依照市政府有关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人社规〔2012〕18号文同时废止。

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受理条件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其他,引进人才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呈报单位经办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注册单位账号
2.单位经办人登录人才引进系统提出申请。信息比对通过的,单位立户成功;比对不通过的,到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受理。人力资源部门按要求在系统受理,材料不齐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
4.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当场审核
5.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当场审批。
6.决定。审批不通过的,当场告知或电话反馈不予办理理由;审批通过的,出具审批文件。
7.文件送达。呈报单位经办人在系统可查阅立户结果,打印立户登记凭证;也可以按照约定方式(到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领取审批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呈报单位经办人到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人员告知呈报单位经办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注册单位账号
3.单位经办人登录人才引进系统提出申请。信息比对通过的,单位立户成功;比对不通过的,到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4.受理。人力资源部门按要求当场受理,材料不齐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
5.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当场审核
6.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当场审批。
7.决定。审批不通过的,当场告知或电话反馈不予办理理由;审批通过的,出具审批文件。
8.文件送达。呈报单位经办人在系统可查阅立户结果,打印立户登记凭证;也可以按照约定方式(到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领取审批文件

材料清单

  1. 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或法人登记证书
  2. 申请人承诺书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业生持申请表到毕业院校办理派遣手续,领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非深圳户籍毕业生)。户口不在毕业院校的非深圳户籍毕业生,须在学校办理派遣手续后,持申请表和报到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设立依据2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详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558324853442100000029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博士后进出站相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进出站管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644号)文件精神,现就简化我市博士后有关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博士后进、出、退站办理程序

  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结,不再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优化后的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博士后设站单位初审—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上预审—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手续”。

  二、简化博士后进、出站备案材料

  (一)博士后进站备案

  博士后进站备案取消《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博士后申请表》两份材料,仅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附件1)(博士后设站单位或博士后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自行打印);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3.设站单位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所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4.博士后研究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博士后出站备案

  博士后出站留(来)深备案取消《分配工作介绍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接收单位意见表》三份材料,按下列情形提交对应材料:

  1.从本市设站单位出站留深的博士后

  (1)博士后证书(出站博士后本人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下载电子版证书);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3)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从市外设站单位出站来深的博士后

  除提交上述留深材料外,还需提交博士后进站备案的第2、4、5项材料。

  3.在中国境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留(来)深的外籍人员。

  除提交上述1或2材料外,还需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三、简化博士后日常考核申请和备案方式

  博士后进站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学术性工作均由设站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无需在博士后系统提起考核申请和考核结果备案。设站单位应及时将考核情况和资料存档,我局将不定期抽查或现场监督。

  四、启用电子版《博士后证书》

  (一)启用电子版《博士后证书》(简称证书),同时停发纸质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证书继续有效,2013年以后已获得纸质证书的博士后人员可同时获取电子版证书。

  (二)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经设站单位同意,即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证书(附件2)。电子版证书支持多次查看、打印。

  (三)有关单位可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博士后证书查询及验证”入口或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对证书进行查询及验证。

  (四)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仍可获颁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签发的纸质证书。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主动宣传并做好业务培训,确保精简材料、优化服务事项执行到位,切实为博士后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专此通知。

  附件: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2.电子版《博士后证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docx
电子版《博士后证书》.docx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范围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
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3、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
4、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
5、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
6、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
7、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
8、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9、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获奖者
10、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孔雀计划”团队带头人
11、经遴选纳入我市特殊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
12、经我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关于开展2019年度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项目资助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19年度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资助项目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内容

  依托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5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6个月。

  本项资助属于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申请条件

  (1)实训学生需与实训基地签订《人才实训协议》;

  (2)实训基地根据不同实习生的层次补贴标准需每月按时发放实训补贴;

  (3)实训学生实习结束后,实训基地才可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实训补贴。每次申报不少于5人,一年可多次申报。每位实训学生只能享受一次实训补贴,对每位学生的资助期限为3-6个月;

  (4)实训基地企业上年度在南山纳税总额超1亿的,当年度实训补贴资助额最高100万元;实训基地企业上年度在南山纳税总额1亿(含)以下的,当年度实训补贴资助额最高50万元。相关联的实训基地企业(含全资和控股股权关系)当年度合计资助额最高300万元。

  四、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6628407(林先生)

  受理部门: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资料提交地址: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创新广场分厅综合窗口(南山区白石路36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九栋A座三楼)。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1月29日

关于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科技创新发展,鼓励爱国爱港爱澳高素质科技人才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为建设科技强国贡献力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9年度面向港澳特区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试点开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申请。

  一、项目定位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人才。

  二、港澳特区依托单位

  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8所大学已注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只接受上述依托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

  三、资助模式

  资助强度:直接费用130万元/项(人民币)。

  资助期限:3年。

  四、申请人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正式受聘于港澳特区依托单位;

  3. 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港澳特区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在 9 个月以‍上;

  4. 申请当年 1 月 1 日男性未满 38 周岁 〔1981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女性未满 40 周岁 〔 197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

  5.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6.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7.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以下人员不得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

  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在聘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

  联系人:于璇 张丽萍

  联系电话: +86-10-62326889 62325562

  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信息中心):+86-10-62317474

  (二)材料接收工作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行政楼101房间)

  邮政编码:100085

  联系电话:+86-10-62328591

关于开展2019年南山区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2019年度南山区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的申报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内容

  区内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四上”在库企业开展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时可申请资助。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当年度完成)一次性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每企业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资助范围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市外教师交通食宿费)、教材资料费、培训场地和设施使用费,以及参加外部专业培训的报名费等。

  本项资助属于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南山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四上”在库企业;

  (二)申报资助项目须为已完成的人才培养项目。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关于深圳市组织开展 2019 年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智能制造的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决定开展2019年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装备函〔2019〕737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制定实施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评价指标体系

  结合我省制造业发展情况,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示范要素条件调 研,制定实施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情况的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指标体系。

  (二)组织实施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1.流程型制造行业试点示范项目

  以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纺织、食品、医药等流程型制造领域,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化、实时在线优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决策科学化水平。

  2.离散型制造行业试点示范项目

  在机械、汽车、船舶、家电、电子信息等离散型制造领域,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进装备自动化、柔性化、智能化升级,实现工艺流程改造、生产与管理 数据互联共享。

  3.智能制造装备试点示范项目

  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加快推进高端芯片、新型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与控制系统、工业软件、机器人以及高精密数控机床及系统、工作母机等智能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实现装备和系统的自感知、自适应、自诊断能力的大幅提升,实现智能装备的自主可控。

  4.智能产品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在智能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产品、智能家居产品、智能交通电子信息产品、智能医疗设备、智能轻工消费品等领域开展智能产品生产制造和服务试点示范,强化产品网络化特征、功能可扩展性和人机交互能力,提升产品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软件系统的自主化率。

  5.智能服务和管理试点示范项目

  开展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云服务、大数据及系统解决方案等制造业服务化试点示范,加快推动产品运行与应用状态报告的自动生成与推送服务,提升企业大数据分析能力、信息化管理集成能力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建立企业智能服务生态系统。在物流管理、能源管理等智能管理新领域开展试点,提升物流企业物联网应用和仓储管理、企业智能调度和能耗优化水平。

  6.智能制造新业态和新模式试点示范项目

  在个性化定制、网络协同开发/云制造、电子商务等新业 态开展试点示范,完善企业网络平台功能,加强企业大数据能力、资源配置能力、信息基础保障能力。

  (三)建设重点行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在组织实施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基础上,在机械、汽车和摩托车制造、纺织服装、食品医药、化工、电子信息、五金家电、建材、民爆等重点行业建设一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全流程关键环节的智能管控水平。

  (四)开展试点示范推广应用

  对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进行典型先进经验总结,分行业、分地区进行试点示范应用交流和推广。

  二、政策措施

  (一)成功入选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及相关专项。

  (二)作为省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参考,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示范项目使用的装备和系统自主安全可控。

  (三)项目符合《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中相应类别的具体要求。

  (四)项目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五)项目已经建成或基本建成,并取得明显成效,未完工项目应于 2019 年 12 月前完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帅大平,电话:88121029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29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省工程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现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第七批省工程实验室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从事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技术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部分成果已成功实现产业化;能为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2)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项目要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4)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

  (5)主持(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行业标准制定。

  (6)在深圳市发改委不存在逾期未验收的已获资助项目。

  二、申报领域

  申报项目应限定于以下领域: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5G移动通信、新型显示等领域。(咨询电话:88120701)

  二、高端装备制造。重点支持机器人、智能汽车、航空航天装备、精密制造等领域。(咨询电话:88127097)

  三、生物医药。重点支持精准医疗、医学工程、医药领域等领域。(咨询电话:88127540)

  四、数字经济。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共性技术,包括视觉分析、声纹识别、语义分析等。(咨询电话:88127062)

  五、新材料。重点支持微纳米材料与器件、柔性电子材料、3D打印材料、氢燃料电池材料、高性能膜材料、新型二维材料等。(咨询电话:88127097)

  六、绿色低碳。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产业等。(咨询电话:88101248)

  三、申报方式

  1.项目单位需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申报地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100000004。项目单位需编制完成资金申请报告(参见附件1)和项目信息表(参见附件2)在系统中上传。

  2.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在线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申报单位相应的区,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备案证书作为附件编入资金申请报告文件。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作为附件编入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

  4.申报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上午9点至4月9日中午12点。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附件:附件1 申请报告编制提纲.pdf
附件2 项目基本信息表.doc
附件3 项目真实性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