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圆满举办

2020年7月22日下午,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深创联)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在深圳丽雅查尔顿酒店圆满举行,来自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理事、理事单位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会。

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合照本次会议上,联合会会长张良杰博士代表联合会致辞,秘书处汇报了联合会2019年全年及2020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同时对2020年下半年的工作计划进行安排;理事成员们针对深创联的运营及部署进行探讨,探讨内容包括联合会现有运营团队结构及职责、现运营业务、可新开展的业务、深创联品牌提升及会员吸收等。

会议表决通过了提名陈维伟先生为执行会长的决议。陈维伟先生拥有20余年丰富的创业投资阅历,曾获2009CCTV中国创业先锋、2015创投黑骑士、2018深圳双创优秀导师、2019中国青年创业导师。

陈维伟先生图

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Shenzhen Entrepreneurship and Innovation Federation,中文简称“深创联”,英文简称“SEIF”)是由各行业高端专业人士及相关单位自愿发起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旨在助力深圳市创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产业创新、为促进人才发展交流提供支持服务。

深创联的核心品牌主要有:

1、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国内较早举办的大数据产业会议,目前已连续举办7届,2019第七届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暨粤港澳大湾区创业创新论坛于2019年5月30日在深圳凯宾斯基酒店召开。

2、深圳科技展望:最新最热的科技评论,以及各类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布,以线上平台与线下活动融合方式开展。

3、深圳创业创新:深创联自研运营的以“创业创新”服务为主题的在线资讯与服务平台,提供在线的相关政策查询、各类创业创新的服务查询与沟通。

4、千咖大讲堂:深创联制作出版的大咖科技有声平台;发布平台有:深创联微信公众号、喜马拉雅、深圳创业创新小程序、快手“创新视界”及B站“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

【征集通知】关于创新南山2020“创业之星”大赛之大数据与区块链行业大赛项目征集的通知

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办,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承办的创新南山2020“创业之星”大赛正式启动。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作为赛事合作单位,现向在大数据及区块链领域的创业团队或者企业征集大赛项目,同时欢迎深创联会员及合作机构推荐相关的优秀团队或企业报名,具体参赛要求见下图或扫描二维码了解详情。

  • 报名方式:

复制链接(https://www.wjx.top/m/81353808.aspx)或者扫描下图中二维码进行报名,申请表填写时参赛邀请码请填写“202”,以便深创联进行快速审核递交报名材料。

  • 项目征集截止时间:

2020年7月31日24:00

  • 咨询电话:

0755-86975026(深创联秘书处)

13671025296(大赛负责人赵老师)

  • 报名二维码:

具体参赛要求请查看下图

中共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支部委员会成立

2019年12月26日下午,中共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支部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党群服务中心3楼会议室举行。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副书记张武波、总会联合党委党建组织员袁姣同志出席成立会议;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联合秘书长张伟华、联合副秘书长段雁行同志以及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人才与产业创新服务中心研究员等多名同志列席会议。

成立大会由深创联党支部成员宁义双同志主持,党支部成立仪式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序幕。首先由党支部筹备组负责人、深创联联合副秘书长段雁行同志报告支部筹备工作情况,接着张武波副书记代表上级党委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宣读关于成立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的批复文件。

成立大会上,七名党员同志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段雁行同志为首任党支部书记。段雁行同志做支部书记发言,表示将结合深创联实际情况全力做好党建工作,创新党建方式方法,为建设深圳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贡献力量。

深创联理事会代表在大会发表讲话中,首先感谢总会联合党委对联合会党建工作的大力支持与指导,祝贺段雁行同志当选为支部书记。今后将积极支持党支部工作,优先吸纳专业知识过硬的党员同志加入联合会,发展壮大党组织队伍,以党建工作带动联合会更好地发展。

最后,张武波副书记代表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对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的成立和段雁行同志当选首任党支部书记表示祝贺!对深创联党支部筹备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代表总会联合党委对联合会党支部的党建开局工作强调五点具体要求:第一,党支部书记尽快组织研究支部党建起步工作计划和全年党建工作思路和具体安排。第二,把发展党员工作提上支部工作重要日程,要注重在秘书处专职人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不断优化支部党员结构;第三,尽早提交2020年党支部工作安排及全部工作。并强调对民间科研机构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扶持。向优秀队伍学习,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及时预警,促进协会的良性发展。第四,支部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党建水平,注重党建与会建的有机统一与高度融合。第五,把政治学习作为常抓不懈的常态化党务工作,开出必读文件与书目,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大政方针外,同时要注重把总会首届党代会会议文件、中组部直接联系点实施方案、总会党建规范化建设指引等相关文件纳入学习范畴。

会后,张武波同志为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授牌,并与支部党员同志和列席人员合影留念。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大项目专家库备选专家的通知

为实现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专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和高效化,根据《深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设科学权威、资源丰富、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深圳市重大项目专家库,整合国内外高层次专家资源,为深圳市重大项目评审提供有力支撑,我委现面向国内外征集重大项目专家库备选专家。

  一、专家入库条件

  根据《办法》要求,入重大项目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身体健康,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一流的学术水平、专业的学术判断力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三)掌握所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世界科技前沿知识、最新科技产业发展状况,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除外)。

  重大项目专家库主要由国内外(含港澳)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高层次人才构成。

  科技界专家应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且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全球知名奖项(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或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国内外知名专家。

  (二)长江学者,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第一负责人;或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

  (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完成人,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或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审稿专家,或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科学家,或论文高被引科学家及其他专家。

  产业界专家应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及其创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济界专家应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或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者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首席分析师。

  二、征集方式及程序

  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深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和我委审批后确定入库,具体程序如下:

  1、信息填报:备选专家(或推荐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review.sz.gov.cn/;点击“科研人员(专家)注册”,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相关资料并上传正面近照、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附件材料;

  2、单位审核:请各单位认真审核专家所填详细信息真实性及有效性,给出推荐意见。如果所在单位(深圳市内)还未注册,请通知单位科技管理员注册单位信息并开通申报人账号。凭申报人账号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对科研人员(专家)进行审核;

  3、申请人所在单位如果在深圳市外且未在我委注册的,单位注册地是否在深圳一栏,选否,进入市外专家预审,由我委对进入预审的专家进行审核;并且在是否自愿申请成为重大项目专家一栏,选是。

  4、入库审核:我委定期审核专家信息,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三、 联系方式

  受理处室: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计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755-8810007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五楼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明确2020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备选项目对应技术领域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委发布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2020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备选项目的通知》,围绕深圳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任务,公开征集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社会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等领域的备选项目,有关要求如下:

  一、征集技术领域

  资源高效利用:在可再生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以及高效节能技术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生态环境治理:在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技术、海洋生态与环境技术以及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社会治理:在安全生产技术、食品安全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健康深圳建设:在疾病防控技术领域,围绕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癌症防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糖尿病防治、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等重大疾病防控,以及职业病的防治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二、项目组织形式

  征集的项目需采用产学研用(其中,健康深圳建设领域项目需产学研医)多方合作形式,完成期应初步实现应用示范成效。

  三、征集提交数量

  每个高校、科研机构申报备选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企业申报备选项目不超过2个。

  四、项目建议金额

  每个征集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项目征集方式

  高校、科研机构:项目征集采用业务系统提交、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人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后,由高校、科研机构在项目征集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按征集数量要求统一提交推荐函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企业:由申请人直接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六、征集咨询电话

  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社会治理领域:88121058;

  健康深圳建设领域:88103567

  七、征集日期 

  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8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工信规〔2019〕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力度,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18日

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等不同类型创新创业特殊载体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规划、认定、公告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小微企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基地入驻小微企业不低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入驻小微企业数占80%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创客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团队不低于30个,创业团队应由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创业基地内应规划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创业基地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应不低于2%。

(四)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有关的研究、培训和顾问服务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核心能力,能为小微企业在创新、创业、创意、创客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50家次。

(六)持续诚信合规经营。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基本空间和配套服务需求。 

(二)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4项以上,并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准: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政策信息、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供应链等信息、协同服务,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政策解读与咨询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开展创业辅导活动3场次以上或提供个性化辅导服务5家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技术服务企业5家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不少于5场次,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市场营销服务企业5家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每年2次以上,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投融资服务企业3家以上;为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的入驻企业提供租金缓交、专项辅导、租金转股权等服务2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开展管理咨询对接活动3场次以上或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3家以上。 

(八)产业共性服务。为企业提供与基地产业布局相关的产业共性服务项目。年服务活动3次以上或年个性化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可以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每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或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基地可以直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出申报,也可以经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财务审计报告。 

(四)基地专职人员社保清单以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和相关资质材料。

(五)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基地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相关合作协议。

(七)上一年度所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提供服务项目或活动清单并分类汇总)。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及政府资助的证书、批复文件。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等进行现场核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扶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享有如下政策扶持:

(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二)优先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奖励或补贴。

(三)优先承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主办的相关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或成为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基地或企业帮扶基地。

(四)在园区拓展、服务基地建设、服务资源对接等方面获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基地应当切实加强对基地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主动了解基地企业困难和需求,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提交企业共性诉求情况,及时反映趋势性、突发性、苗头性问题,每年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需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一条要求的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示范基地称号。被取消示范基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处分的。

(三)申报单位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依法注销的。

(四)有效期内被中小微企业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的。

(五)经主管部门检查、抽查或评测不合格的。

对首次获得示范基地称号、三年有效期内发生上述情况被取消称号的,如基地已获得相关奖励或补贴资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有权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该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申请、评审、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申报、评审、示范基地称号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联合惩戒制度,将其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工作指南及扶持奖励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深人社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批复实施;

  (二)编制并发布补贴资金年度资助申报指南;

  (三)组织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

  (四)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二)协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开展项目实地考察;

  (三)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中期验收;

  (四)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章 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包括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广州留交会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补贴资金总额的80%以上应当用于创业资助,且原则上用于一等资助的补贴资金金额不低于创业资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者服务,以及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

  每个园区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在其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研项目或者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七)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凡复印材料均须验原件。

  第二十条 创业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人员企业向注册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果;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年度创业资助资金总量确定留学人员企业实地考察范围,组织实地考察,拟定创业资助名单,经市科技创新委确认无重复资助项目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六)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留学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自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七)获资助单位应当开立监管账户,创业资助资金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单位监管账户后,由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立项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拟定资助资金计划,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助计划;   

  (三)市外专局与获资助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款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者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内容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四)获资助单位为市、区预算管理单位的,资助资金指标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获资助单位;获资助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须开立监管账户,资助资金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留学人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或者展会费用;

  (二)购置科研材料、科研设备等;

  (三)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留学人员差旅费。

  创业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单位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的申请进行审核支付。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 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 自领取款项之日起,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市外专局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四) 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补贴资金。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应当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依照市政府有关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人社规〔2012〕18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2019年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与资助办法(试行)》(深府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以来,全市共受理认定两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为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团队,整合创新资源,公关技术难点,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合作环境,市科协正在联合有关部门修订《办法》。在《办法》修订版本公布之前, 2019年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预申报工作,市科协会同各区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培育、辅导、登记工作。

  请各申报单位参照2018年度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与合作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向各区有关部门和市科协报送《2019年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预申报登记表》。

  请各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部门,向辖区转发预申报通知,做好辖区申报企业的登记、辅导、培育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3月21日

  (联系人:韩战锋,电话:83699159、13066889393)

附件下载:附件1.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2.2019年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预申报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