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大创新创业人才专项培养力度,结合我市现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情况,现就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申请认定为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中博士人员数量30人以上或者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占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业企业(创业团队)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成立时间在3年内,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时间超过1年。

  二、申报流程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评审等工作。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有关材料;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入驻人员(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创始人、股东以及合伙人)的学历以及企业或团队相关介绍材料;

  (五)市级创新创业载体上年度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等进行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服务开展等情况择优确定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名单。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授予市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称号并按每个载体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监督管理

  (一)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1.已被取消市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2.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纳入计算的博士人员须为创业企业或者创业团队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是指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企业成立时间和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时间计算截至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

  (三)本通知所指的博士是指具有国(境)内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四)本通知所称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是指经市直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类、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留学生创业园以及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五)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资助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

光明区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深财购〔2020〕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深财购〔2020〕39号)

  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附件:附件: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pdf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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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验收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与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五)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伦理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或者报备;

  (四)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任务书)实施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九条 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事前资助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

  第十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主管部门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工作发生调动,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确需变更设备费,且设备费预算变更超过30%或者改变设备品目的;

  (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延期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管部门可以主动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设备品目不改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的预算科目调整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需组织专家论证等,可以延长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变更申请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资金追缴额度,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上缴相关款项。

第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下列项目组织项目验收:

  (一)事前资助的项目;

  (二)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市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

  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以业务系统的状态显示“已受理”为准)。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实施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

  (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一)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经过专家审核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评价意见;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者现场核查验收,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经过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询问、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评价意见。

  (二)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

  技术专家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的单数,财务专家至少为1人。

  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参照适用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三)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综合专家验收评价,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列出材料清单,由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10日内补充,并且轮候下一批次验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

  每个项目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第二十五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由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对经整改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并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追回;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外,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超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主管部门终止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过程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终止所涉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和验收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撤销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整改未达到要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第三方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一)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二)在项目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同一支出事项重复用于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或者验收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最长五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重的。

  国家、广东省对相关严重违规行为有处理决定的,从其决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回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第四十条 在过程管理和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成员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成果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拷贝、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5〕267号)同时废止。

  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或者接受主管部门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国家、省、市对人才专项、重大项目、深港澳项目、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等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对过程和验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建议。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彰显;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预计二〇二〇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一百万亿元;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粮食年产量连续五年稳定在一万三千亿斤以上;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城镇新增就业超过六千万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十三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十亿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军队组织形态实现重大变革;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社会主义中国以更加雄伟的身姿屹立于世界东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再接再厉、一鼓作气,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2.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保持战略定力,办好自己的事,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3.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党的十九大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分两个阶段推进的战略安排,即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展望二〇三五年,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4.“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5.“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全国一盘棋,更好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6.“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锚定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综合考虑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更加强大,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三、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

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7.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制定科技强国行动纲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加强基础研究、注重原始创新,优化学科布局和研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定实施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推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性创新高地,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国家科研论文和科技信息高端交流平台。

8.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9.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诚信。深化院士制度改革。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知识更新工程、技能提升行动,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发展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构筑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

10.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优化国家科技规划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等制度。完善科技评价机制,优化科技奖励项目。加快科研院所改革,扩大科研自主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加大研发投入,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对基础前沿研究支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科普工作,营造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健全科技伦理体系。促进科技开放合作,研究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四、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

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11.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持自主可控、安全高效,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立足我国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打造新兴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服务型制造。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加强标准、计量、专利等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环境,强化要素支撑。加强国际产业安全合作,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

12.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1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14.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15.加快数字化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建设国家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全民数字技能,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五、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

16.畅通国内大循环。依托强大国内市场,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优化供给结构,改善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实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促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能源资源等产业门类关系协调。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完善扩大内需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17.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立足国内大循环,发挥比较优势,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国内国际市场布局、商品结构、贸易方式,提升出口质量,增加优质产品进口,实施贸易投资融合工程,构建现代物流体系。

18.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以质量品牌为重点,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健全现代流通体系,发展无接触交易服务,降低企业流通成本,促进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开拓城乡消费市场。发展服务消费,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完善节假日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扩大节假日消费。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19.拓展投资空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支持有利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国家水网、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星际探测、北斗产业化等重大工程,推进重大科研设施、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重大引调水、防洪减灾、送电输气、沿边沿江沿海交通等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六、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20.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21.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目标优化、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重视预期管理,提高调控的科学性。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提高逆周期调节能力,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均衡。加强宏观经济治理数据库等建设,提升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

22.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23.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继续放宽准入限制。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

24.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政务公开。深化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改革。七、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25.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适应确保国计民生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健全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智慧农业。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拓展农民增收空间。

26.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

27.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保险。

28.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增强其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八、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坚持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

29.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各地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格局,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支持城市化地区高效集聚经济和人口、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增强农业生产能力,支持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支持生态功能区的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30.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创新平台和新增长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健全区域战略统筹、市场一体化发展、区域合作互助、区际利益补偿等机制,更好促进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共同发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力支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1.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加强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带动作用,建设现代化都市圈。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32.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开展以劳动创造幸福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3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现实题材创作生产,不断推出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的文艺精品。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强国家重大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版本馆、国家文献储备库、智慧广电等工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筹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34.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规范发展文化产业园区,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着力点,创新推进国际传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

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35.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36.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开展污染防治行动,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治理城乡生活环境,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和土壤污染治理,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积极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保国际合作。

37.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外来物种管控。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行林长制。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黑土地保护,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

38.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确权登记,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十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

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39.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营造以人民币自由使用为基础的新型互利合作关系。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

40.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秉持绿色、开放、廉洁理念,深化务实合作,加强安全保障,促进共同发展。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拓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扩大双向贸易和投资。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国际惯例和债务可持续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推进战略、规划、机制对接,加强政策、规则、标准联通。深化公共卫生、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科技教育合作,促进人文交流。

41.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坚持平等协商、互利共赢,推动二十国集团等发挥国际经济合作功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推动完善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多双边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机制,推动新兴领域经济治理规则制定,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十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42.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43.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更加注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

44.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素质,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重视青少年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快培养理工农医类专业紧缺人才。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挥在线教育优势,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45.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46.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完善国民健康促进政策,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能。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疾控基础条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加强公立医院建设和管理考核,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使用改革,发展高端医疗设备。支持社会办医,推广远程医疗。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提升健康教育、慢病管理和残疾康复服务质量,重视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全民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健康产业。

47.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48.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十三、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49.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人才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制度、政策。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国家安全执法。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巩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50.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重要产业、基础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等关键领域安全可控。实施产业竞争力调查和评价工程,增强产业体系抗冲击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保障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维护水利、电力、供水、油气、交通、通信、网络、金融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生态安全,加强核安全监管,维护新型领域安全。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

5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强化生物安全保护,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快江河控制性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52.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势力、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犯罪,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十四、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全面加强练兵备战,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确保二〇二七年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

53.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加快军事理论现代化,与时俱进创新战争和战略指导,健全新时代军事战略体系,发展先进作战理论。加快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加快军兵种和武警部队转型建设,壮大战略力量和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打造高水平战略威慑和联合作战体系,加强军事力量联合训练、联合保障、联合运用。加快军事人员现代化,贯彻新时代军事教育方针,完善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军事人才方阵。加快武器装备现代化,聚力国防科技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加速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发展,加速武器装备升级换代和智能化武器装备发展。

54.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同国家现代化发展相协调,搞好战略层面筹划,深化资源要素共享,强化政策制度协调,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推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协调发展,集中力量实施国防领域重大工程。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加快标准化通用化进程。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健全强边固防机制,强化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十五、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而奋斗

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55.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推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深入总结和学习运用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的宝贵经验,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好干部标准,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水平和专业化能力,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完善人才工作体系,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56.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水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把各自联系的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大团结大联合局面。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凝聚侨心、服务大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57.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支持特别行政区巩固提升竞争优势,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打造“一带一路”功能平台,实现经济多元可持续发展。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政策措施。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支持香港、澳门同各国各地区开展交流合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

58.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加强两岸产业合作,打造两岸共同市场,壮大中华民族经济,共同弘扬中华文化。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商台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加强两岸基层和青少年交流。高度警惕和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

59.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进各领域各层级对外交往,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大国协调和合作,深化同周边国家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坚持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积极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60.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按照本次全会精神,制定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确保党中央关于“十四五”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前景光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顽强奋斗,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来源:中国新闻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通知企业申报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通知企业申报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函

市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于近期发布(附件1),本年度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顺利开展申报工作,促使政策激励效应惠及更多企业,现请贵单位发动符合资质的企业申报(产业目录见附件2)。同时,请相关产业主管单位协助推荐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的单位申报创新人才奖。

为便于工作开展,请于9月23日(星期三)前将单位联系人信息(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

专此函达,请予支持为盼。

附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

2.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产业目录汇总表

3.成员单位联系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2日(联系人:贺尧毅,联系方式:88123395、13926848047,邮箱:heyaoyi@hrss.sz.gov.cn)

附件1

深人社规〔2020〕15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经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发布。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11日

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人未享受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4.申报人未申报2019年纳税年度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5.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20年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3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4)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属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主要包括:

(1)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2)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申报人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会计师(包括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包括担任研发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企业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公司高管。

2.金融机构中经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高管。

3.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课题要求: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6.企业自主申报人员。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企业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2020年证书仍有效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及获得原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三、近5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二)申报承诺书(可在申报系统直接打印,打印后需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三)《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个人申报表》,每位申报人各1份(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四)本单位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所得收入证明文件(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五)申报单位2019年度纳税证明文件1份(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注:所有申报材料仅需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进入“人才激励”,选择“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要求填报2020年度单位信息后,为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经汇总、确认本单位全部申报人员信息后,在系统进行提交申报。

(二)审核申报信息和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单位提交的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及申请人需配合业务审核部门补充或完善申报信息和材料,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三)确定奖励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各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

(四)发放奖励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方案,将奖励金划入获奖人个人账户。

六、其它事项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如查实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取消申报人受奖资格,申报人自受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出创新人才奖申请,对已经获取奖励的,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取消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理部门: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login

咨询电话:12333,0755-88123601,0755-88123258。

邮箱:szcxrcj@hrss.sz.gov.cn。

技术支持电话:0755-88892919。

附件2

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产业目录汇总表

实施办法规定的产业申报指南细化的产业目录产业目录主管单位
属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单位1.三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专项资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创新委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1.深圳市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属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市交通运输局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各产业主管单位
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1.我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各产业主管单位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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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金融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六方面提出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明确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意见》强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严格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不得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各类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加强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一)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同配合。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四)注重市场公平有序和产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五)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六)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七)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八)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商务部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二)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十四)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六)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负责)
  五、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二)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
2020年9月18日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充分发挥深圳国家高新区的创新示范和战略引领作用,集聚整合创新资源,推动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深圳国家高新区扩区方案》(深府函〔2019〕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规划总面积17.78平方公里,包括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和观澜高新园片区。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由环观南路、观澜大道、观光路和九龙山合围而成;观澜高新园片区由梅观高速、机荷高速、环观南路、坂澜大道合围而成。

  第三条 扶持领域 本措施重点扶持移动智能终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一代通信技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相关领域。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龙华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地址和经营地址均在园区且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社会团体(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除外)。

  第五条 预算控制 本措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预算范围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二章 创新型企业引进培育

  第六条 引进优质创新型企业 对新引进的龙华区外企业,在龙华区无自有用地用房且在园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一)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2%,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8%,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第七条 奖励优质供应商企业 对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首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向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世界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向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中国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企业研发创新鼓励

  第八条 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 对围绕集成电路、关键基础零部件、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方向展开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40%,分阶段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 鼓励运用AI、5G、区块链等技术拓展新应用场景,赋能实体经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核心研发团队 对本措施第八条至第九条的两类项目,给予项目核心研发团队50万元的配套奖励。核心研发团队所在的企业基于本条款所获得的资助、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在重点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开展业务 对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完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 对购买先进科研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且单项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加大中试环节扶持】 对运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的项目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创新生态优化

  第十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 对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且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企业给予补贴,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国际合作 对近三年内通过新设、并购、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或者与海外研发机构(中心)开展项目合作,在园区进行成果转化且对重点扶持领域起到推动作用的企业给予补贴,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该企业研发投入经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七条 降低员工租房成本 支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对租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经备案宿舍的园区内企业,按照其在园区内实际为员工租赁宿舍面积每平方米每年3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生活配套空间拓展 鼓励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改造现有空间,提供面向园区的文化娱乐及餐饮服务,改造方案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改造费用的50%,给予每家改造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完善商务配套服务 对在观澜高新园片区内新建的银行网点、高端连锁酒店、连锁餐饮门店,并在园区内租用经营场所的,经备案,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政策期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就高不重复”原则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措施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不重复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制项目数量限制 本措施采用评审制的政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奖励,单项政策每年奖励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二十三条 时间期限 本措施所指的上一年度为申报之日的上一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近三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三年内。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措施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获得本措施第六条和第十九条连续资助的企业后续年度按本申报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与培育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在地经济规模,进一步补链、稳链、强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与招商合作机构,奖励类型分别为产业培育支持和产业引进奖励。按照自愿申报、政府核准、社会公示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产业培育支持

  第五条 产业培育支持分为经营支持与外资奖励两类。

  第六条 申请经营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

  (二)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前海公共信用网(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黑榜”名单内。

  第七条 经营支持的对象分为AAAA类、AAA类、AA类、A类等四类企业,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A类企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二)在上海、深圳、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四)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

  (五)超级独角兽企业;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类企业

  (一)国内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

  (二)一般独角兽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类企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创新层挂牌企业;

  (二)准独角兽企业;

  (三)金融企业总部在深圳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

  (四)符合深圳市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QFLP)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QDIE),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已成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类企业:

  (一)由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明企业作为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新设企业;

  (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或港澳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企业。

  第十二条 对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经营支持:

  (一)运营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支持,连续支持3年。

  企业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的,不予以支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二)搬迁支持。对自本办法生效后将主要经营地迁入前海的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支持。

  (三)团队激励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分别一次性予以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3万元/人的激励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

  (四)人才住房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的人才住房需求,将根据前海年度人才住房配租方案予以优先保障。

  如为港资企业,按核算金额的1.1倍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外资奖励的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应在前海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四条 除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外,上一年度在前海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不少于5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300万美元的,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

  第三章 产业引进奖励

  第十五条 对成功促成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项目落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应完成商事登记及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二)前海企业将主要经营地迁回区内的,应完成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三)外资项目,应完成外资到账。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用于产业引进奖励的产业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如资金申请总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适当比例对各招商合作机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十七条 招商合作机构所引荐的项目落地后,按以下标准对招商合作机构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一家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招商合作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引进企业次年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额的1%予以招商合作机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除外)的项目,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招商合作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奖励可叠加享受。对同时符合多项奖励要求的,招商合作机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见附件)规定,在项目落地前填写《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凭项目方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

  引荐备案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如所引进项目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招商合作机构,视为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团队。该团队在申请引荐资格备案及确认时,应当书面委托1名项目负责人全权办理,奖励金分配由该团队自行商定。如引荐项目与招商合作机构存在股权或组织架构上的关联关系,则不予引荐备案。

  招商合作机构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企业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产业培育支持的材料主要包括:

  1.前海产业培育支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营支持类或外资奖励类);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4.前海经营场地材料(外资奖励类除外);

  5.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材料。

  (二)申请产业引进奖励的材料主要包括:

  1.前海产业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引进奖励类);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4.由引荐企业出具的引荐资格确认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5.具备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最长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经营支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本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享受外资奖励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

  五年内迁离的,应按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招商合作机构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企业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深圳市相关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促进前海产业集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本办法奖励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前海管理局通过前款规定方式进行奖励的企业总数不得超过被奖励企业总数的10%,且奖励资金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招商合作机构”,是指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方引荐到前海,且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机构,不含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前海办公与商业项目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经营地”,是指企业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不低于按企业社保参保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所称“超级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一般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7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直接经济贡献”,是指在缴纳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购买土地、房产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银行专营机构”,是指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是指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基金销售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得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港资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50%以上的企业,其中香港投资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二是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三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本办法所称企业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和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拓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的招商引资渠道,规范第三方招商合作机构的项目引荐管理,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招商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引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荐项目备案。招商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引荐工作时,在与项目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持项目方出具的引荐委托书,提交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名负责人具体办理。

  招商合作机构须在项目落地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引荐备案手续。逾期办理的,不予认定及奖励。

  第四条  引荐备案材料。招商合作机构申请引荐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招商合作机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项目引荐委托书(需加盖项目方公章,新设项目可代章);

  (四)如为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一名负责人办理。

  第五条  项目引荐审核。前海管理局对申请引荐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审核期限不超过2个月。引荐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

  第六条  奖励申报。引荐项目落地后,获得引荐资格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可在《暂行办法》受理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奖励申报。前海管理局对引荐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审核不通过或项目落地后一年未申报的,不予奖励。

  附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表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名称、来源国别/地区行业地位,拟投资内容、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等)
意向投资额预计落地后可实现收益年营业收入
年税收贡献
项目方负责人职务电话
二、引荐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与项目方关系□客户 □供应商 □业务合作伙伴 □咨询服务机构□其它,请说明:
项目引荐机构:本单位已充分知晓《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特申请备案。(盖章)年    月   日前海管理局:(盖章)年    月   日
相关链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各留学人员企业:

  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现就申报2020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

  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本人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在企业注册成立6-36个月[即企业成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

  二、资助等次及标准

  符合上述申报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10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5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三等资助3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请登录“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报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lxrysb/)提出申请,按要求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并上报(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88892919)。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指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下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系统填报后即可提交纸质材料)。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对其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并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电子政务平台(网址:http://61.144.226.149/),对企业提交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同时由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重复资助项目),组织行业专家分行业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按评分高低排序,并根据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专家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现场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按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实地考察。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结合现场评审得分和实地考察情况,拟定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查重并复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如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申请人员获得补贴的资格。

  (五)公示完成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资助通知。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再次核查获资助申请单位条件后,与获资助的留学人员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

  (七)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监管账户后,由辖区主管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企业在申报系统成功填报后自动生成,请用A4纸竖版打印);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当月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股东信息、成员信息4张表,可自行登录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商事登记簿查询”栏目打印);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模板);

  (五)专利、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六)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七)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均需一式五份并装订成册,同时按申报系统要求分别上传扫描文件;所有材料和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供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查验。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系统将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2020年8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提交。申报单位须确保各项申报数据真实、准确,确认申报系统中申请材料成功提交,于2020年8月31日前在网上申报并到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须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网上申报信息及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75室)。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视为已获得资助资格;最终能否获得资助,需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

  (四)本通知未尽事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序号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
1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0755-82918537
2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0755-25438322 0755-25434833
3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128(香径南街)0755-25221303
4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深圳湾体育中心0755-86975095
0755-26575007
5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1-44号综合窗口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0755-29999728
6深圳市龙岗区人事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3楼1316室0755-28943908
7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0755-23336492
8深圳市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启兴大厦0755-28398726
9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0755-88212021
0755-88212064
10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0755-28333962
11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A201室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23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A211室0755-88981800
1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综合服务厅3楼307室0755-22108396

政策原文:

http://hrss.sz.gov.cn/tzgg/content/post_7925737.html

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的管理,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可持续专项”),支持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可持续专项遵循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和产学研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可持续专项,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专家,形成可持续专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行业科技需求;组织专家库专家编制可持续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开展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合同书、拨付资金、中期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专家对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可持续专项布局、项目设置提出咨询意见,编制专项课题,根据所属专业领域组成专家评选小组对可持续专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等监督。

第二章  指南论证与发布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部署,瞄准重点目标,聚焦重大需求,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行业科技需求,公开向社会征集专项课题建议。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持续专项专家对征集的专项课题建议进行论证,编制专项课题,并对其编制的专项课题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年度专项课题。

  主持或参与专项课题建议论证、专项课题编制的专家库成员不得申报相应批次的专项课题项目。

  专项课题应当围绕可持续专项总体任务、重点方向、技术路线进行编制,明确若干个项目、研发任务技术领域、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助上限等。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专项课题年度申报指南,载明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限、专项课题及资助上限、以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等内容。

  根据项目研发主要内容、项目考核指标(含经济指标、学术指标、技术指标等),以及研发实际需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的上限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专项课题资助上限;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得高于企业的自筹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可持续专项应当由牵头申请单位联合1至3家合作单位采用“产学研用(医)”联合申报方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可持续专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牵头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可持续专项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

  (四)申请单位所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中涉及可持续专项的领域;

  (五)牵头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及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

  (六)牵头申请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合作协议;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交自筹资金投入承诺书);

  (五)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可持续专项与其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共同限项申请,有关限项规定在项目指南或者相关申报通知中载明。

第四章  评审与资助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根据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研发条件、项目保障能力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评选小组主要通过下列评价指标对可持续专项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社会经济价值,包括项目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关联度,产业化能力对本市社会经济效益、贡献等方面;

  (二)项目的创新性与可行性,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程度、在同行的先进程度、研究目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程度以及风险评估的客观程度和应对措施等;

  (三)申请单位的研发基础条件,包括项目研发的基础设施拥有程度,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组织能力,研发团队整体研发能力,产学研合作情况等;

  (四)申请单位的项目保障能力,包括项目预算合理性、项目资金保障能力、项目运行管理能力、单位制度保障能力等;

  (五)其他与项目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相关的评审要点。

  可持续专项资助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根据可持续专项项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择优确定一个资助对象给予资助。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项目进度与拨付资金、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执行期等内容进行约定。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完成任务目标;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单独设立明细科目,并按照规定如实记账。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可持续专项变更管理,对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等进行管理。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六个月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验收的相关程序,提交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其他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可持续专项所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需注明本市可持续专项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