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型科创区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型科创区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高新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速产业聚集发展,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支持范围

  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含7个子单元园区,包括福田中心商务区(FT01)、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FT02)、金地工业区(FT03),福田保税区(FT04)、华强北工业区(FTO5)、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FT06)、八卦岭工业区(FT07)。

  福田中心商务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彩田路,南至福强路,西至新洲路、沙嘴路、泰然一路、滨河大道、农林路,北至红荔路、福中三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9.12平方公里。

  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具体范围为东至新洲路,南至金地一路,西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沙电影院,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25平方公里。

  金地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地物业大厦,南至沙嘴村村内支路、好景豪园,西至沙嘴路,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09平方公里。

  福田保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桃花路,南至深圳河,西至金葵路,北至红花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4平方公里。

  华强北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上步中路,南至深南中路,西至华富路,北至红荔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34平方公里。

  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皇岗路,南至笋岗路、北环大道,西至新洲路,北至梅坳八路、梅华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72平方公里。

  八卦岭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红岭北路,南至笋岗路,西至上步北路,北至泥岗西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平方公里。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获得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高管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技术团队带头人中的一人按上年度在福田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区里其他专项资金有关高管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行业需与片区产业发展定位以及购置物业片区定位相一致。

  (四)办公用房租赁支持(社会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不得转租。

  (五)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政府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区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不得转租。

  (六)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国高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七)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支持40万元。

  (八)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九)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D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中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第四条〔企业经营支持〕第一、二、三、四、五项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本措施其他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相关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相一致。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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