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操作规程

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操作规程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二)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

       (三)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

       (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类。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类。

       (六)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

       (七)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类。

       (八)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类。

    四、申请材料:

       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x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李工:13537794090)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朱女士,电话:23332882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2333288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六条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600万元,所购房屋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符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类行业协会、其他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0%、最高500万元给予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单个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在龙华驻点的市级及以上金融类行业协会一级分支机构(需经协会会员大会同意并在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龙华区购置办公用房;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龙华区租赁办公用房,在奖励申请时间内有搬迁办公地址的可累计计算合同期限。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上需年度检验合格。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需提供相关复印件。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六)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购房合同和费用发票复印件;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银行流水。

(七)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申明书(若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辖区内管理企业须列明委托管理企业收款及提供账户明细,若基金公司为自行管理须列明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八)已获得市级相关政策支持的,需提供市级奖励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金融主管部门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金融业分项-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金融机构;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九)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金融机构符合本奖励条件后2年内可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落户区产业用房内的金融机构,已享受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不可申请本条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三)获得本条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后,又获得市级租赁办公用房政策支持的,需补充提供市级奖励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市、区房租支持合计金额超过房租实际合同金额的部分申请人需自愿向区金融主管部门退回。

(四)获得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奖励的企业,须十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获得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五年”、“十五年”均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五)享受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得减资,股权投资企业正常退出的除外,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六)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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