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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我委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的,通过组织评审方式,确定资助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项目。

  根据资助对象不同,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申报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人才梯队建设需求,分为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以下称博士启动项目)、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优青项目)以及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杰青项目)三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实施管理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年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支持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企业。

  第七条 博士启动项目面向本市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后备科技人才。

  申请博士启动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 月1 日,未满32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未满3年;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属于在站博士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实际工作期间涵盖项目执行期;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获得者(包括青年学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优青项目或者博士启动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本市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获得者不得申报。

  第八条 优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骨干。

  申请优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包括青年学者)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或者优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九条 杰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研领军人才,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

  申请杰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国家级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获得者(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除外),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除外)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市杰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择优举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申报,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相关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优青项目、杰青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评审,重点评价项目负责人以下方面:

  (一)近五年来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成就,以及其对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科研诚信状况。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考察或者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实行分类确定资助金额。博士启动项目资助最高30万元,优青项目资助最高200万元,杰青项目资助最高400万元。资助金额和数量每年视财政资金安排和人才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资助计划发布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

  合同书应当明确资助金额、拨付期数、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和进度管理、资金使用规范、项目验收和相关责任等事项。

  博士启动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优青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5年。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规则,并且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中期评价报告等文件。

  第十六条 杰青项目实施满2年、优青项目实施满1年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涉及中期评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项目进展、成员到岗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综合评价结果。

  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中期评估未达到合格的,暂停拨付剩余资金,并通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后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估认定为无效的,视为终止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视为终止的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到书面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并且形成处理决定后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项目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新调入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新调入单位与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不一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且主动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存在失信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验收、诚信管理、信访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8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关于对《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发挥人才优势,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要求,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实际,制定本标准。

  涉及审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办理R字签证的审批权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根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专发﹝2017﹞218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发权限的通知》(国科办字﹝2020﹞68号)等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可以认定为“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者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为准)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提名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著名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

  3.中国科学院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性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见成就标准说明3)。

  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5.“友谊勋章”、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6.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科教类国际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4)主席或者副主席、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委员、会员、理事的。

  7.各国国立研究所或者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8.各国政府、港澳地区特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者主要成员。

  9.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11.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聘为教授、副教授的。

  12.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者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3.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国际著名咨询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8)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4.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9)。

  15.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10)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6.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1)或者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2)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7.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7)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8.奥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8)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19.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9)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20.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1.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22.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者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中国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科技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者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2)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3)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者在本市注册、冠“深圳”队名且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或顶尖国际联赛的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在境外年度工资收入不低于10万美金的外国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深圳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10.由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总部企业推荐的存在中长期科研合作或者教学合作关系的外国专家。

  四、属于创新创业人才的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者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4.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赛决赛、行业决赛或者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

  五、属于优秀青年人才的

  1.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或者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深圳市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

  3.近五年毕业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知名大学(见成就标准说明24)博士。

  六、计点积分在85 分以上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规定的《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要求,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

  七、经市有关部门推荐的

  1.市人才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荐,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外籍人才。

  2.前海管理局根据有关优惠政策认定,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投资管理专才、金融科技专才、人工智能(AI)工程师、电子材料专才、国际贸易及商务运营专才、科技创新高管。

  本标准自2021年4月6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 成就认定标准说明

  2.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

附件下载

附件1:成就认定标准说明.pdf
附件2: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pdf

相关稿件

《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附政策解读链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下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主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在管理主体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统租或接受的无偿移交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其管理主体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的,由管理主体委托、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筹建移交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经管理主体认可的其他筹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一)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

  (二)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在土地供应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方式筹建的。

  第六条  建设、购买、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金来源为:

  (一)市政府及市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市财政;

  (二)各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区财政;

  (三)国有企业来源为企业自筹。

  可探索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

  第七条  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具体工作由管理主体开展。

  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管理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设计建设方案、装修标准、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交付楼层及户型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预售之前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土地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或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单一主体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项目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第八条  在城市更新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及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对于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或类似隔离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市、区财政依管理主体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

  第十条  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缴地价,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市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的需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区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的需报请区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管理主体结合产业发展及产业用房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拟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颁布实施。

  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准入门槛、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租售价格确定及收入上缴机制等。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参考价格优惠30%-70%,由管理主体每年发布一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参考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并给予一定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出售价格由管理主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产权归属确定。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区财政。

  管理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按年收缴租金,也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经济、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具体领域和条件可由管理主体依据自身情况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单位所属行业类别;

  (二)单位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要求,包括产出强度、纳税强度等;

  (四)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单位在我市已有产业用地用房情况;

  (七)管理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入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并统一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信息,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向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租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租售公告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同时报管理主体审批。审查、审批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办理相关租售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租售结果。

  重点项目或重要机构的用房需求,经管理主体批准后,可适当简化流程,但必须通过服务平台受理。

  第十八条  单位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应与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效率、企业贡献、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转租转售限制、履行情况核查等相关条款。

  管理主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与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确需转让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由原所有人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回购时应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单位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单位。如单位需继续租用,应协助单位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单位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换租或扩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或扩租,其结果应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骗购行为。承租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购买单位不得有擅自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未经管理主体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本条相关权责应在租赁、出售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驻单位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可依法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提前回购房产、追缴优惠租金(售价)等措施,若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主体应组织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应组织各管理主体及区政府,对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使用情况及新增供应计划每年报市政府,并分送各区、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对各管理主体和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对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瞒报、漏报或不按规定通过供需服务平台公开、透明开展工作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后报领导小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土地招拍挂出让项目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复的,或更新单元规划未批复但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正在公示的,其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在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并由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确认。

  产业用地提升容积率项目,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以2016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深建规〔2016〕2号)的造价标准为基准价,以发布当月(2016年3月)为基期,以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月为计算期,依照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对基准价进行调整,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规划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

  第二十八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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